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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發行之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設置嘉義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以做為辦理社會福利事項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之
    用,特依嘉義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設置
    嘉義市政府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其他本基金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外聘社會福利學者專家三人及民間相關
    機構代表四人,內聘四人由本府相關處局首長、主管派兼之。
    本會聘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除聘任委員外,應隨其本職進退,民間機構由該機構負責
    人代表,負責人異動時,由繼任或代理者代表至聘任期滿。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由社會處兒
    少及婦女福利科科長兼任;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各相關處局
    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
    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
    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處局參考或辦理。

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其他相關單位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