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本府青年相關政策,強化嘉義市
    (以下簡稱本市)青年公共事務參與及溝通機制,並提供青年提出建言
    與想法之交流平台,使有潛力及可實行之提案或建議成為本府推動政
    策參考,特設置嘉義市青年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青年政策建言平台,蒐集並了解青年意見。
  (二)建立多元管道培力人才,增進青年公共參與能力。
  (三)研析青年關心議題並提出政策及建議。
  (四)推動其他各項青年發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
    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具公共參與熱誠,關心本
    市在地議題,且就讀、就業或設籍於本市,年齡為十六歲至四十歲之在
    學學生或社會青年遴選聘任之。
    前項委員遴選規定,由本府社會處另定之。

四、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
    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同數
    時由主席定之。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委員不克出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會議
    三日前通知本府社會處,完成請假手續。無正當理由或未依規定請假而缺
    席超過二次者,得經提報本會會議確認後,由本府解聘之。
    委員於聘期內有損害本會聲譽之情事者,亦得經前項程序解聘之。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學者專家或各民間團體代表列席說
    明或提供意見。
    本會關於具體政策及建議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送本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參採。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府社會處辦理。

九、本會得以議題分組方式,每一季舉行小組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參與或
    提供意見、研商具體政策及建議。
    前項小組會議決定事項,提送本會會議審議。

十、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