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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永續發展青年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青年公
    共事務參與及提升青年與在地議題連結,供青年針對在地議題提出
    解決方案,並運用本府各項資源據以推動執行,讓城市得以永續經
    營,特設置嘉義市永續發展青年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本市在地議題,藉由青年想法,提出解決方案。
(二)運用本府各項資源,解決在地議題﹐永續經營城市。
(三)建立多元管道培力人才,增進青年公共參與程度及提升議題解決
      能力。
(四)推動其他各項青年發展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具公共參與熱
    誠,關心本市在地議題,且就讀、就業或設籍於本市,年齡為十六
    歲至四十歲之在學學生或社會青年遴選聘任之。
    前項委員遴選規定,由本府社會處另定之。

四、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
    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之。

六、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
    之,同數時由主席定之。

七、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委員不克出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
    應於會議三日前通知本府社會處,完成請假手續。無正當理由或未
    依規定請假而缺席超過二次者,得經提報本會會議確認後,由本府
    解聘之。
    委員於聘期內有損害本小組聲譽之情事者,亦得經前項程序解聘之。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學者專家或各民間團體代
    表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本小組決議事項關於具體政策及建議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送本府
    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參採。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府社會處辦理。

九、本小組得以議題分組方式,每一季舉行分組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
    關參與或提供意見、研商具體政策。
    前項小組會議決定事項,提送本小組會議審議。

十、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