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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貧困學生午餐費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政府財源及各界午餐費捐款,加強救助急難貧困學生
    ,協助其順利安心就學,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就讀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含市立高中)之在籍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未領取政府或其
    它相關公益團體或個人補助午餐費者,得申請補助:
    (一)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
        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
        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四)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含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休無薪假、任一方身殘
        及身障等家庭經濟困難國民中小學學生。
    申請學生除具特殊原因無法參加學校午餐外,以補助參加學校午餐者為原則。

三、補助標準:
    (一)學期間每人每日核發金額國小學生新臺幣(以下同)三十五元、國中學生三十八元,寒
        暑假期間每人每日核發金額七十元。但學校午餐收費低於上述金額者,以實際收費金額
        補助之。
    (二)學期間依實際上課天數補助之。
    (三)寒暑假期間,以到校參加課業輔導或縣市、學校所辦各項活動,並明定有提供午餐者為
        限。
    (四)寒暑假期間未參加前款課業輔導或縣市、學校所辦各項活動者,每人每日核發金額七十
        元午餐券。

四、符合補助條件之學生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一)低收入戶之學生: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
        認定之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
    (二)中低收入戶之學生: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
        核認定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
    (三)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失業證明(含戶籍謄本)、兒童少年生活扶助身份認
        定證明或里長證明等突發因素相關文件。
    (四)經濟困難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學校教師進行家庭訪問,認定有實際補助需求之相
        關紀錄(如家庭訪問紀錄)。

五、審查程序:
   (一)學期間審查程序:學校審查通過後,將統計表(附件一)送本府教育處辦理經費撥補。
   (二)寒暑假期間程序:學校審查通過後,貧困學生午餐費補助須檢附學校舉辦課業輔導或縣
         市、學校所辦各項活動,並明定有提供午餐之實施計畫、課程表及統計表(附件一)送本
         府教育處辦理經費撥補。
   (三)因家庭突發因素符合補助條件者,經就讀學校依規定審核後應予補助者,亦得隨時向本
         府提出申請。

六、撥款程序:
    (一)學校依據前期申請補助人數預估該期申請人數,本府先行補助各校八成費用以辦理代墊。
    (二)學校接獲補助核定函後,應依通知備妥領據申請撥款,學校領取補助款後轉發學生或代繳
        核定補助費用。

七、貧困學生中屬家庭突發因素、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者之補助條件消失,足以繳交午餐費時應予
    停止補助,補助款賸餘繳回市庫;受補助學生轉學、輟學、請假等未在校用餐亦同。

八、附則
    (一) 午餐費補助費不得與其他民間團體、政府機關等重複補助,經查重複者應繳回並追究相
         關責任。
    (二) 對可能貧困學生,應待審查未通過確定後再通知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