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各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及公益團體(以下簡稱機構或團體)推展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社會
福利服務,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符合下列三款要件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經本府核准立案滿一年以上之團體或社會福利機構或接受本府委託辦
理相關活動者。但核准立案未滿一年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購
置或新建於本市之建築物結構體已完成,且產權登記為該機構所有,
因無設備補助無法營運者,得於購置或取得使用執照一年內申請補助
開辦設施設備費。
(二)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者。
(三)申請補助項目與該機構或團體設立宗旨相符者。
三、補助福利別:由本府於下列規定項目範圍內依年度政策需要擬訂。
(一)兒童福利
1.補助項目:辦理調查研究、兒童福利機構評鑑、方案評鑑、親職教育或
兒童福利講座、研習訓練、宣導活動或綜合性活動、其他配合本府或中
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2.補助基準:講座鐘點費、講座交通費、印刷費、場地租金、器材租金、
膳食費、交通費、專家出席費、佈置費、文具費、材料費、保險費、表
演演出費、裁判(評審)費、獎盃(座)、撰稿費、雜支等,配合本府
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得補助住宿費、宣傳費、文宣設計費、評鑑費、
臨時托育費、講座助理費。
(二)少年福利
1.補助項目:辦理調查研究、少年福利機構評鑑、方案評鑑、各類少年育
樂活動、親職教育(講座)、少年福利(含少年保護及性交易防治預防
工作)宣導推廣活動、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2.補助基準:講座鐘點費、講座交通費、印刷費、場地租金、器材租金、
膳食費、交通費、專家出席費、佈置費、文具費、材料費、保險費、表
演演出費、裁判(評審)費、獎盃(座)、撰稿費、雜支等,配合本府
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得補助住宿費、宣傳費、文宣設計費、評鑑費、
臨時托育費、講座助理費。
(三)婦女福利
1.補助項目:辦理調查研究、婦女福利機構評鑑、方案評鑑、弱勢婦女福
利活動(含單親家庭、外籍配偶)知性講座、成長學苑、親職教育、促
進婦女權益活動、婦女福利相關之宣導或研習訓練、其他配合本府或中
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2.補助基準:講座鐘點費、講座交通費、印刷費、場地租金、器材租金、
膳食費、交通費、專家出席費、佈置費、文具費、材料費、保險費、表
演演出費、裁判(評審)費、獎盃(座)、撰稿費、雜支等,配合本府
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得補助住宿費、宣傳費、文宣設計費、評鑑費、
臨時托育費、講座助理費。
(四)老人福利
1.補助項目:辦理調查研究、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方案評鑑、弱勢老人福
利活動知性講座、成長團體、親職教育、促進老人權益活動、老人福利
相關之宣導或研習訓練、老人文康活動、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
之項目。
2.補助基準:講座鐘點費、講座交通費、印刷費、場地租金、裁判費、器
材租金、膳食費、交通費、專家出席費、佈置費、文具費、材料費、保
險費、表演演出費、裁判(評審)費、獎盃(座)、撰稿費、雜支等,
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得補助住宿費、宣傳費、文宣設計費、
評鑑費、臨時托育費、講座助理費。
(五)家暴及性侵害
1.補助項目:辦理調查研究、方案評鑑、講座、研習活動、家暴及性侵害
防治宣導活動、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2.補助基準:講座鐘點費、講座交通費、印刷費、場地租金、器材租金、
膳食費、交通費、專家出席費、佈置費、文具費、材料費、保險費、表
演演出費、裁判(評審)費、獎盃(座)、撰稿費、雜支等,配合本府
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得補助住宿費、宣傳費、文宣設計費、評鑑費、
臨時托育費、講座助理費。
(六)身心障礙福利
1.補助辦理各項身心障礙福利活動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紀念品、會員通訊、期刊、出國旅遊(含考察、觀摩)、義賣、勸募
不予補助。
(2)會務或活動之人事經費不予補助。
(3)職業訓練、就業輔導、早期療育、身心障礙績優選手及教練選拔,不
在本項補助範圍,請逕向相關主管單位提出申請。
(4)配合中央或本府政策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方案之人事費用,可酌予補助。
2.充實設施設備
(1)補助項目:辦公設備、電腦設備、通訊設備、視聽設備、訓練設備、
體適能設備、載送身心障礙者之交通工具。
(2) 補助標準: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八萬元,相同之設施設備須隔三年方
可再提出申請。
3.開辦設施設備費:
補助項目:辦公設備、電腦設備、通訊設備、視聽設備(點字列表機以
服務視障者為限,網路攝影機或視訊機以服務聽語障者或行動不便者為
限)、訓練設備、體適能設備及載送身心障礙者之交通工具,另需切結
專供該機構使用。
4.身心障礙團體租用會館或訓練場地租金補助
(1)補助項目:團體租用辦理會務之辦公場所或訓練會員所需之訓練場地
租金。
(2)補助標準:租賃房屋或訓練場所座落本市行政區域,且持有租賃契約、
合法房屋證明或使用執照者,租金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五仟元,每一
年度最高補助新台幣六萬元。
但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申請補助金額低於規
定上限者,核實補助。租用會館或訓練場地租金補助擇一申請。
(七)志願服務
1.補助項目:辦理志願服務評鑑、志工教育訓練及相關研習活動、聯繫會報
、獎勵表揚大會、發行志工刊物等宣導推廣活動、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
策辦理之項目。
2.補助基準:講座鐘點費、講座交通費、印刷費、場地租金、器材租金、膳
食費、交通費、專家出席費、佈置費、文具費、材料費、保險費、表演演
出費、裁判(評審)費、獎盃(座)、撰稿費、雜支等,配合本府或中央
政策辦理之項目得補助住宿費、宣傳費、文宣設計費、評鑑費、臨時托育
費、講座助理費。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之機構或團體應檢送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1.申請補助計畫書、立案證書影本或法人登記證影本。
2.申請補助身心障礙福利開辦設施設備費者,申請單位需另檢附章程、負責人
當選證書影本、最近一年年度預決算經主管機關審核備查函影本(如函中未
敘明預決算同意備查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使用執照影本及設施設備型錄。
3.其他因個案需要應備之文件。
(二)申請補助計畫之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服務方案,內容應包括目的、時間 (期程)、地點、服務對象、數量、
活動內容、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申請補助身心障礙福利開辦設
施設備費者,申請單位計畫內容須另包含主(協)辦單位、需求評估結果、營
運計畫、人員配置、具體回饋計畫或措施(如地方政府轉介之照顧服務對象或
承接本府各項福利服務方案)及公共安全計畫(核銷時應檢附公共安全檢查合格
證明文件,且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項目)。
2.前項經費概算欄位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申請
補助金額及備註 (註明規格、用途)等欄;申請補助身心障礙福利開辦設施設
備費者,自籌金額應另附自籌款證明(如主管機關證明、申請時最近二個月內
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等),特殊之設施設備等應另檢附相關資料等項目。
五、補助原則:
(一)觀光旅遊性質之活動不予補助 [第三~(六)項身心障礙福利除外]。
(二)雜支支出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整,膳食費每人每餐最高新臺幣八十元,
但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活動不在此限。
(三)各項福利鐘點費外聘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內聘每小時最高新臺幣
八百元、專題講座每小時新臺幣最高二千元,出席費每次最高新臺幣二千元
,裁判(評審)費依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手冊內各機關(構)學
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出標準數額表之規定支給,若為其他性質之競
賽,以一天最高一千元之標準支給。
(四)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依上述福利別核予補助,但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
活動不在此限,並得依實際需要核予專案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總補助經費之
百分之5)
(五)每一申請案,依核定項目總額,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同一單位每一年度以
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但依「嘉義市政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作
業要點」三(四)規定者不在此限,惟金額不得高於新臺幣十萬元,但配合本
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活動不受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六、計畫執行及財務處理:
(一)補助案奉核後應函知申請補助之機構或團體,依計畫執行。
(二)各補助案於辦理完竣後,均須繳交成果資料冊二份。(A4資料簿或活頁夾裝
訂,內含補助函、計畫書、參加人員名冊、成果照片、報名表、講義或其他
相關文件等資料)
(三)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後三個月內(最遲不得超過當年度12月
20日前)將成果資料冊二份、經費支出明細表(含補助金額及自籌款部分)
及補助款使用之原始憑證(含自籌款原始憑證影本)報核,如有使用不當情
事,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者,除停止補助一至五年外,並依有關規定繳回補
助款。另成果資料冊部分,應由業務單位留存,備供審計單位查核。
(四)核銷時受補助單位應附核銷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之自籌款單據影本,但如基於
政策考量,要求其配合辦理者不在此限。
(五)補助案於核銷時均需檢附參加人員回饋或滿意度調查或成效分析報告等相
關資料。
(六)補助款之執行:
1.須依核定補助項目支用,講座鐘點費、交通費、雜支不得勻支,自籌款不足者
須依實際執行數按比例繳回。
2.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於年度結束前將經費繳回本府。
(七)各機構或團體接受補助款後,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
(八)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九)申請補助機構或團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時,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十)申請補助之機構或團體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購置設備之明
顯適當位置標示「嘉義市政府補助」字樣。
(十一)申請補助身心障礙福利開辦設施設備費者,申請補助機構另須配合下列規
定辦理:
1.本府核定計畫之補助金額及補助項目後,受補助機構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
始得檢附支出憑證請款,本府得依據計畫進度分期撥付。
2.已核准補助之設施設備,辦理核銷時應檢附已購置之設施設備照片,並於該
設施設備黏貼財產標籤及製作財產清冊。
3.已接受本府補助開辦設施設備者,須於興設完竣並營運滿三年後,始得再申
請充實設施設備費補助。
4.若已接受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建築
物及設施設備項目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七、督導與考核:
(一)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之會計作業由本府督導其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負責辦理。
(二)對於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核經費收支帳目及考核執行成效
情形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