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有效推動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以下
簡稱各單位)年度施政工作及施政績效評估,以強化計畫執行成
效、概算編審程序及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年度施政計畫指各單位就會計年度內應辦理事項所編
訂之計畫,各單位應於預算額度內,排列計畫之優先次序。
三、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主要內容:(如格式一)
(一)施政綱要:即四年中程施政計畫願景。
(二)施政重點:同關鍵績效指標項目,條列說明為達成各該目標所需
辦理之施政重點。
(三)關鍵績效指標:配合中程施政計畫之衡量標準,研訂年度策略績
效指標及目標值。關鍵績效指標係核心業務,具代表性及可量化
性,攸關目前及未來施政創新及亮點的關鍵項目。
(四)工作計畫:按計畫名稱填列類別、實施內容、期程、效益及預算
金額。
四、本要點所稱施政績效評估,分為策略績效目標及年度績效目標之
評估。
(一)策略績效目標:各機關依據組織、功能及業務推展之需求,提出
以四年為期程,預期達成之中程施政目標。
(二)年度績效目標:各機關為達成策略績效目標,每年度應訂定之具
體性目標。
各機關策略績效目標及年度績效目標,應分別列入該機關中程施
政計畫及年度施政計畫。
五、各機關應訂定衡量指標,以評估策略績效目標及年度績效目標。
衡量指標分為共同性指標及個別性指標。共同性指標由各機關就
行政效率、服務效能、人力資源發展、預算成本效益等自行選列
;個別性指標,由各機關依組織任務及業務性質自行訂定。
前項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之意見。
六、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於年度預算執行前各主辦業務單位負責策定
;智慧科技處負責彙辦,編製草案,送議會審議完成後,由各單位
依預算審議結果修正,修正後編製成冊,發交各單位俾以施行。
七、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中有關重大公共建設及重要施政項目,均應先
辦理先期作業;屬經常性或事務性業務及全額中央補助計畫,免辦
先期作業;本府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之提報經費額度為新興及延續性
計畫全程所需經費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八、各單位對於所管重要施政計畫,應事先全面考量,通盤規劃,其所
屬各計畫執行單位,於擬編年度概算前,應積極展開先期作業,擬
定計畫,並就計畫需求、可行性、效果(益)等詳加評估後,填具
先期作業計畫書(如格式二)、摘要暨評審表(如格式三)。
九、本府辦理先期計畫作業,係就各主辦單位填具先期作業計畫書、摘
要暨評審表,由智慧科技處會請財政稅務局、主計處先行初評後,
由市長主持,召集副市長、秘書長、參議、秘書、財政稅務局、主
計處及智慧科技處辦理審議,評比優先順序,據以編列下年度預算
額數暨施政計畫。
前項之先期計畫作業,除免實施性別影響評估者外(如格式五),均
應填報嘉義市政府施政計畫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以下稱檢視表,
詳如格式四),並依嘉義市政府施政計畫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作業
流程(如格式八)所示,辦理性別影響評估作業;另未提列先期作
業之一千萬元以下計畫,亦請各單位檢視計畫性質,至少提出一項
計畫填報檢視表,並依照時程送本府智慧科技處備查。
十、各單位年度施政績效報告主要內容:(如格式六)
(一)施政重點及成果效益。
(二)目標達成情形。
(三)已實施之創新作為。
(四)爭取中央補助及競賽考評具體績效。
十一、各單位於會計年度終了一個月內,以原定之關鍵績效指標及衡量
標準逐項分析評核,並檢討上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情形,由各單位
副主管召集有關人員以量化數據方式進行自評後,報請各單位主
管核定。
依據自評結果,於次年二月底前提出「年度施政績效報告」送本
府智慧科技處辦理評核。
十二、本府智慧科技處彙整後由「施政計畫暨績效評估小組」進行會議
或書面審查各單位「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十三、本府各單位年度施政績效報告經核定後,公告於本府網站「年度
施政績效報告」專區。
十四、各單位施政計畫(含先期計畫)暨績效評估作業流程圖如格式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