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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聘用與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為建構嘉義市政府(下稱本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之專業體系,增進勞工
    福祉,特訂定本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聘用與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包含聘用專員(薪點由四零八至四二四)及
    聘用勞動檢查員(薪點由三二八至三九二)。

三、本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聘用事宜。

四、本府遴用聘用專員資格,應符合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
    外研究所以上勞工、社會、法律相關科系、組、所畢業,並具四年以上聘用勞
    動檢查員相關工作經驗。(相關科系一覽表如附表)

五、本府聘用勞動檢查員資格,除應符合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
    報酬標準表所列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七職等之專門知能條件外,並應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勞工、社會、法律相
        關科系(相關科系一覽表如附表)。
    (二)曾修習勞工、社會、法律相關科系之專業科目(含必修、核心選修)課程
        達二十學分以上者。(不得跨科系認定)
    (三)具備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實務經驗,服務優良且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

六、本府聘用專員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負責勞動條件檢查及專業督導工作。
    (二)負責勞動條件檢查後續配合事項之督導執行工作。
    (三)負責轄內勞動條件檢查資源整合運用、勞動條件檢查制度建立等計畫方案之
        規劃設計及督導執行工作。
    (四)負責聘用檢查員之差勤監督及服務績效考評等行政管理工作。
    (五)其他相關勞動條件督導事宜及長官臨時交辦工作。

七、本府聘用檢查員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轄內勞動條件檢查事項:包含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
        、勞資爭議處理法(協助調查事實部分)等其他勞動條件相關法令。
    (二)勞動條件檢查後續配合事項:包括處分、訴願答辯、登錄陳報檢查結果、統計
        並提出專案檢查報告等。
    (三)其他事項:執行檢查案件須逐案填寫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並視需要製作勞
        動條件檢查業務談話紀錄等。
    (四)其他相關勞動條件檢查事宜及長官臨時交辦工作。


八、本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各職級人員之比率如下:(未足一人以一人計)
    (一)第五職級(薪點四四零)人員,聘用勞動檢查人員數達十人以上者,得於第四職
        級人員中遴選一人聘用。
    (二)第四職級(薪點四零八至四二四)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總人數百分之十。
    (三)第三職級(薪點三九二)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總人數百分之三十。
    (四)第二職級(薪點三六零至三七六)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總人數
        百分之三十五。
    (五)第一職級(薪點三二八至三四四)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總人數
        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各職級人員於無符合資格者可資遴用時,其缺額得流用至低一職級。新進人員統一
    以第一職級之三二八薪點進用。
    第一項同年度內以晉升一職級或晉薪點一級為限,已晉薪至本職級最高薪點者,續聘時
    不再晉薪,其續聘職級、薪點依據第十點之規定辦理。

九、本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之平時與年度服務績效考評,由本府依「嘉義市政府聘用
    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服務績效評議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之報酬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應依據聘用人員相關規定辦理,並
    於聘用契約載明,違反約定者得追究相關法律及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