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
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及幼兒教育及照
顧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辦理。
二、本原則所定國民暨學前教育階段,其範圍包含本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
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三、本原則之適用對象,為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
稱鑑輔會)鑑定安置普通班就讀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身障學生)
。
四、身障學生就讀普通班,學校應優先提供相關人力資源及行政支援,其
內容如下:
(一)身障學生有特殊教育需求者:由資源班教師或巡迴輔導教師進行特
殊教育教學服務。
(二)身障學生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者:依其需求程度提供特教學
生助理人員協助。
(三)身障學生有專業團隊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安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
人員提供諮詢、治療或訓練服務。
(四)身障學生有教育輔具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具。
(五)身障學生有調整考試評量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相關人力協助
進行報讀、製作特殊試卷、手語翻譯、重填答案等協助。
五、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經本市鑑輔會就前點各款人力資源及協助之
提供綜合評估後,認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核定原則如下:
(一)身障學生身心障礙程度尚屬輕微,如弱視、輕度肢體障礙或學習障
礙等,其課程之安排、學習適應與普通班學生無顯著差異,具備下
列條件之一者,不減少該班班級人數:
1、此類學生通常在普通班就讀或接受資源班之直接間接服務,其課程
之安排與普通班級學生相同。
2、已依學生之個別需要,提供其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巡迴輔導教師、
相關專業服務或學習輔具等支援服務或環境調整等之協助。
(二)身障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鑑輔會酌減該班班級人數一至三人:
1、生活方面:有明顯感官、動作或功能上的問題或有如廁、移行、用餐
等特別協助需求等,生活適應需教師部分或全時指導。
2、人際互動方面:不易與同儕建立關係,常與同儕發生糾紛,需教師額
外輔導。
3、情緒行為方面:專注力低、過動,有口語干擾行為,或有嚴重干擾上
課行為、肢體攻擊行為、破壞行為、自傷行為等。
4、身體健康方面:具特殊疾病且有安全疑慮,需教師特別照顧者。
六、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
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文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