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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需要協助幼兒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三條  需要協助幼兒具備下列證明文件者,得於招生名額內依下列各
        款順序申請優先入園:
        一、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三、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應經嘉義市(以
            下簡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作鑑定安置事
            宜。
        四、原住民: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第四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依序錄取:
        一、招收班別之年齡層需要協助之幼兒。
        二、招收班別之年齡層一般幼兒。
        三、依核准得混齡招生年齡層之需要協助之幼兒。
        四、依核准得混齡招生年齡層之一般幼兒。
        符合前項同一款次之順序有超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第五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得依據本市特殊教
        育相關法規或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個案轉介流程報請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申請專業輔導人力。

第六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