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對嘉義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補助經費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補助嘉義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協助辦理
    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投資環境改善及企業輔導,為加強補助經費支用成效及預算執行進
    度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對服務中心補助經費之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服務中心執行計畫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服務中心申請補助經費應備文件:
    (一)應檢具工作計畫書,明列支用項目及金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者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金額。
    (二)申請單位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應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五、工作計畫書由各相關權責單位嚴加審核,並應依工作計畫書需要撙節開支,避免浪費,加
    班及出差之核派,應嚴格控管;訓練考察及研討會之辦理應注重效益,儘量節省並避免有
    消化預算之情事,確實依工作計畫書執行。如未依補助項目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者,應予追繳。

六、每年度計畫經費分三次撥付,服務中心應於當年度四月底前向本府申請撥付第一期款,當
    年度八月底前向本府申請撥付第二期款,並於當年度十月底前向本府申請第三期款,如逾
    期申請則應敘明原因。

七、服務中心年度計畫結案:
    (一)接受補助之服務中心,應於年度計畫結束後檢具支用單據、支用單據明細表(除詳列支
        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
        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及成果報告送本府審核,文件經本府審核無誤
        後由本府依文書檔案存管程序歸檔。
    (二)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繳回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本府應考核其成效並對補助
        經費之運用加以考核。

八、本府對於服務中心之補助,應予登記列管,切實督導考核。

九、服務中心執行計畫如涉及政策宣導事宜,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明確標示其為廣
    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