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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活動辦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嘉義市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活動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21101297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已核准立案之非
        營利性機構或人民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獎助項目為辦理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活動、親職教育、親子
        活動、夏令營及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之講師鐘點費
        及教材費。

第四條  辦理前條所列特殊教育活動,得於申請期間,檢附下列資料一式
        三份報本府申請獎助:
        一、申請表。
        二、機構或團體核准立案證書影本。
        三、申請獎助案之詳細活動計畫書。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五條  本辦法申請期間,上半年度之活動費用獎助於前一年十二月提出
        ,下半年度之活動費用獎助於當年度五月提出。

第六條  依本辦法獲獎助者,應按指定用途使用之,申請單位不依獎助項
        目辦理時,本府得依規定追回獎助款。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