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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動物保護諮詢與福利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推展動物
    保護工作,特設本府動物保護諮詢與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動物保護措施與福利之諮
    詢及建議。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共十五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建設處
    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本府建設處代表一人。
 (三) 本府環保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行政處法制科代表一人。
(五)國立嘉義大學獸醫學系代表一人。
(六)社團法人嘉義市正德護生慈善會代表一人。
(七)社團法人嘉義市保護動物協會代表一人。
 (八) 嘉義市獸醫師公會代表一人。
 (九) 嘉義市議會代表三人。
(十)嘉義市黎明狗狗學校代表一人。
(十ㄧ)嘉義市動物守護協會代表一人。
    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
    請出缺委員之推薦機關(團體)再行推薦補聘(派),出缺委員之推
    薦機關(團體)未推薦者,得由本府視需要另行補聘(派)動物保護
    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出任委員,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
    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三點各款之外聘委員於任期屆滿而原推薦機關(團體)未再為推薦
    或推薦機關(團體)未推薦委員者,本府得視需要另行補聘動物保護
    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出任委員。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處農牧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人,由建設處、環保局各派
    一員兼任。

六、本委員會視實際需要開會,必要時或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連署亦得
    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均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

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並應有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委員無故連續缺
    席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

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委員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應行迴避之
    事由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時,本府得請其迴避。

十一、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