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退稅公庫支票(退稅專戶存款
支票)、代收移送行政執行處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移送執行各
項欠稅提供票據分期繳納臨時收據、行政執行案件代收執行費用收據、
收款收據、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退稅抵繳證明書暨轉帳繳納證明之印製
、領用、保管、登記、稽核、銷燬,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
規定辦理。
二、第一點所列之單照印製:
(一)本局業務單位應於年度開始前,實際使用前或庫存量低於安全存量時
,將所需用各項單照之種類、數量詳細估計列表,檢附格式樣張,若
需符合電子作業規格者,應送請資訊單位測試通過後,送會單照管理
單位編定字軌號碼,簽報局長核准後交由事務單位依照規定程序付印。
(二)本局事務單位應於交付印製前,依照採購法及相關法規,對承印廠商
營業執照、承印能力等均應事先加以查核。
三、第一點所列之單照點收、出納、保管、登記、稽核、銷燬等事項,應由
單照管理單位指定人員專責辦理。
四、單照管理單位點收第一點所列之單照時,單照名稱、數量應當面點清,
無誤時登入單照分類登記簿(見附件一),並妥為保管。
五、領用單位(包括業務、稅務管理)領用第一點所列之單照時,應填具單照
領用收據(見附件二),書明請領單照名稱、數量,並經領用單位主管核
章後向單照管理單位領用。
單照管理人員就請領數量加填字軌號碼後核發,請領數量登入單照分類登
記簿,其領用收據應妥為保存。
領用人員應將領用單照當面點清,以免發生錯誤。
六、業務單位應以至少三個月單照使用量設定第一點所列之單照安全存量,並
通知單照管理單位列管,變動時得隨時辦理之。單照管理單位應於各項單
照實際庫存量少於安全存量時,通知業務單位申請印製。
七、第一點所列之單照管理:
(一) 第一點所列之繳款書,應蓋用稽徵機關長官單照專用印章者,應於委商印
製時,於印製契約(未訂立契約者出具承諾書,見附件三)內訂明,承印
廠商應負責單照專用章之保管、監印、繳回及印製作廢單照之銷燬。
前項單照專用印章由文書單位(監印人員)管理,至其大小為人工繕造之繳
款書縱橫均為「一.五公分」,電子計算機處理之繳款書縱橫均為「一公分
」。
(二) 領用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單照之領用、保管、查核及繕製單照使用情形
月報表(見附件四)等事宜,該科、股長並應隨時查核其辦理情形。
(三)填寫單照錯誤,應於單照各聯內加註「作廢」字樣。如為非碳複寫式單照,
得以劃「」記號替代。退稅公庫支票作廢時,並應將印鑑章塗銷後附黏於原
號碼存根上。
(四)造單人員應於造單結束後五日內將作廢及剩餘之單照,繳送領用單位指定之
人員核對編製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
(五)領用單位應於每月終了後五日內編製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一份留底,一份
送單照管理單位。領用單位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五日前將作廢及未用
作廢單照,填具「作廢單照銷燬清冊」(見附件五)一式參聯(於備註欄加
註作廢單照暫存00科),除第三聯自存外,其餘二聯連同單照使用情形月報
表送單照管理單位處理。
(六)單照管理單位應將領用單位造送之「作廢單照銷燬清冊」彙總簽報局長核准
,並將作廢單照收齊後會同政風人員銷燬,各監燬人員應於「作廢單照銷燬
清冊」上加蓋職名章及註明銷燬日期後,一份歸檔,一份留存單照管理單位。
(七)單照管理單位對於領用單位編送之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應詳加審核並於單
照分類登記簿相互勾稽後,彙總編製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於每月十五日以
前簽報局長核閱。如發現領用單位所列作廢單照數量過多,或有不正常之情
形,應即通知業務單位追查原因,並簽報局長處理。
(八)單照如有遺失,應即查報遺失單照號碼、數量,並查明責任處理。
八、單照管理單位人員應每三個月簽請局長指派人員盤點庫存一次,每年至少一次
簽請局長指派人員會同檢查領用單位所領各項單照之保管及使用情形,並將盤
點及檢查結果作成紀錄簽報局長核閱。
九、各項單照應設置專用庫房或鐵櫃,並按單照種類及號碼順序,整齊放置,妥善
保管。
十、辦理單照管理業務成績優良且經抽查無任何錯誤或疏失者,或各項單照之管理
,違反本要點之規定印製、領用或未盡善良保管之責任,或應送各項報表遲延
者,應依照財政部稅務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辦理獎懲。
十一、單照管理單位主管、單照管理人員或領用單位人員調離職時,應將未用各項
單照編列單照移交清冊(見附件六)辦理移交,並於所有登記簿截結數上,
加蓋職名章,註明移交日期,以明責任。
十二、本要點自函頒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