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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暨績效評估作業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有效推動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 以下簡稱各單位) 年度施政工
    作及施政績效評估,以強化計畫執行成效、概算編審程序及提升行政效能, 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年度施政計畫指各單位就會計年度內應辦理事項所 編訂之計畫, 各單位應於
    預算額度內,排列計畫之優先次序。

三、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主要內容:(如格式一)
    (一)施政綱要:即四年中程施政計畫願景。
    (二)施政重點:同關鍵績效指標項目,條列說明為達成各該目標所需辦理之 施政重點。
    (三)關鍵績效指標:配合中程施政計畫之衡量標準,研訂年度策略績效指標 及目標值。
        關鍵績效指標係核心業務,具代表性及可量化性,攸關目前 及未來施政創新及亮點
        的關鍵項目。
    (四)工作計畫:按計畫名稱填列類別、實施內容、期程、效益及預算金額。

四、本要點所稱施政績效評估, 分為策略績效目標及年度績效目標之評估。
    (一)策略績效目標:各機關依據組織、功能及業務推展之需求,提出以四年為期程,預期
        達成之中程施政目標。
    (二)年度績效目標:各機關為達成策略績效目標,每年度應訂定之具體性目標。
    各機關策略績效目標及年度績效目標,應分別列入該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及年度施政計畫。
 
五、各機關應訂定衡量指標,以評估策略績效目標及年度績效目標。衡量指標分為共同性指標
    及個別性指標。共同性指標由各機關就行政效率、服務效能、人力資源發展、預算成本效
    益等自行選列;個別性指標, 由各機關依組織任務及業務性質自行訂定。
    前項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之意見。

六、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於年度預算執行前各主辦業務單位負責策定; 智慧科技處負責彙
    辦,編製草案,送議會審議完成後,由各單位依預算審議結果修正,修正後編製成冊,
    發交各單位俾以施行。

七、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中有關重大公共建設及重要施政項目,均應先辦理先期作業;屬經
    常性或事務性業務及全額中央補助計畫,免辦先期作業; 本府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之提報
    經費額度為新興及延續性計畫全程所需經費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八、各單位對於所管重要施政計畫,應事先全面考量,通盤規劃,其所屬各計畫執行單位,於
    擬編年度概算前,應積極展開先期作業,擬定計畫,並就計畫需求、可行性、效果(益)
    等詳加評估後,填具先期作業計 畫書(如格式二)、摘要暨評審表(如格式三)。

九、本府辦理先期計畫作業,係就各主辦單位填具先期作業計畫書、摘要暨評審表,由智慧科
    技處會請財政稅務局、主計處先行初評後,由市長主持,召集副市長、秘書長、參議、秘
    書、財政稅務局、主計處及智慧科技處辦理審議,評比優先順序,據以編列下年度預算額
    數暨施政計畫。

十、各單位年度施政績效報告主要內容:(如格式四)
    (一)施政重點及成果效益。
    (二)目標達成情形。
    (三)已實施之創新作為。
    (四)爭取中央補助及競賽考評具體績效。

十一、各單位於會計年度終了一個月內,以原定之關鍵績效指標及衡量標準逐項分析評核,並檢
      討上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情形,由各單位副主管召集  有關人員以量化數據方式進行自評後
      ,報請各單位主管核定。依據自評結果,於次年二月底前提出「年度施政績效報告」送本
      府智慧科技處辦理評核。

十二、本府智慧科技處彙整後由「施政計畫暨績效評估小組」進行會議或書面審查各單位「年度
      施政績效報告」。

十三、本府各單位年度施政績效報告經核定後,公告於本府網站「年度施政績效報告」專區。

十四、各單位施政計畫(含先期計畫)暨績效評估作業流程圖如格式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