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有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
    ,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設嘉義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
    稱鑑輔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鑑輔會任務如下:

    (一)建立特殊教育學生多元評量程序,以達專業鑑定之目標。

    (二)建立特殊教育學生彈性化就學管道,以達適當安置之目標。

    (三)建立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機制,以達適性教育之目標。

    (四)建立特殊教育工作績效評鑑制度,以達發展特教之目標。

三、鑑輔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
    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
    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
    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鑑輔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依其專業領域補
    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機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鑑輔會每半年應召開定期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
    席始得開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各小組得依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

    鑑輔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
    與副召集人因故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鑑輔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得指派人員代理之。

五、鑑輔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會
    相關行政事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業務相關人員擔任之。

六、鑑輔會得依需要設置各類特殊教育學生工作小組,負責各類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
    、輔導及相關申訴協調案件事宜,由具備該項專長委員擔任各組召集人。

    特殊教育學生之初步鑑定安置輔導工作,應由各工作小組實施,並依鑑定時程將各類
    特殊教育學生初判鑑定資料送鑑輔會綜合研判。

七、鑑輔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依教育部核定補助款與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