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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放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因職業災害致傷亡之勞工及其
    家屬紓解其生活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或獨立從事工作獲致報酬,
        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自營作業者。
  (二)職業災害:指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五款之職業傷病或
        死亡者或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認定為職業災
        害者。

三、凡年滿十五歲,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或就業於本市轄內事
    業單位之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慰問金:
  (一)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死亡。
  (二)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傷病住院連續四日以上。

四、本府於受理申請後,依據檢查機構之職業災害通報表或符合職業災
    害發生之各項原因,經由雇主或相關單位通報經查證屬實者,發給
    慰問金,其發放標準如下: 
  (一)因職業災害死亡者,發放其家屬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因職業災害傷病住院連續四日以上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千
        元。
  (三)就同一職業傷病,其已依前述標準發給慰問金後,續發生較嚴
        重之情形者,得於嗣後申請補足慰問金差額。

五、勞工死亡慰問金申領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同一順位申請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出具協議書,協議一人
    具領,並由具領人負責分配之。

六、申請慰問金檢附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及領據。
  (二)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勞工保險職災給付核定通知影本。
  (四)無勞工保險者須附勞工身分證明及事業單位職業災害證明(或
        其他足以證明職業災害之文件)。
  (五)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或死亡證明。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七、慰問金應於事故發生日起或職業病經勞工保險局認定之日起六個月
    內提出申請。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發慰問金,如已核發者,由本府
    依法追繳之:
  (一)提供不實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府所要求之資料。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慰問金。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公務預算支應,在其額度內依申請先後順序
    審查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