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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特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六條規定,設置嘉義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審議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擬定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事項。
   (二)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調查、調解、審議性騷擾案件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
       他必要之服務。
   (五)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六)彙整及統計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
   (七)其他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
    之:
   (一)本府教育處、社會處、人事處、警察局、衛生局、行政處及觀光
       新聞處代表共七人,由各局(處)長兼任之。
   (二)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八至十人。
    前項第二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女性委員不得
    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外,得以書面委任
    代理人出席。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
    內之成員為限。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會務;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社會處社會工作科人員派兼之;置
    幹事若干人由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相關單位(機關)承辦業務人員兼
    任;本會幕僚業務由社會處社會工作科負責。

六、本會每季召開一次,第一、三季合併召開網絡單位聯繫會議,第二、
    四季以審議案件為主,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之。
    第一項會議應以過半數委員出席,且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調查及調解之迴避,依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規
    定辦理。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