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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 簽證不實認定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嘉義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及申報制度,提昇專業機構或人員簽證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專業機構或人員,指領有內政部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
    業機構與人員認可要點規定核發認可證之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
    本要點所稱簽證不實,指專業機構或人員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及申報辦法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案件,有建築法第九十一條
    之一第一款規定檢查簽證內容不實情形者。

三、本府為審議申報簽證不實案件設置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案小組(以下簡
    稱專案小組),由本府、建築師公會及相關專業機構(團體)指派代
    表組成,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諮詢意見。專案小組主持人由本
    府指派代表擔任,不克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或另由本府指定
    代表主持。
    審議案件如有重大爭議時,得通知簽證檢查人到場說明。

四、本府辦理申報案件之書面查核或申報場所之複查,經查專業機構或人
    員涉有簽證不實案件者,簽證檢查人應於接獲本府通知日起十五日內
   (以郵戳為憑)提出陳述意見書,再由本府併同下列文件檢送專案小組
    審議:
  (一)申報案件書面審查發現簽證不實者,應檢附簽證不實說明書、申
        報書案卷等。
  (二)申報場所複查發現簽證不實者,應檢附申報書案卷、檢(複)查
        紀錄表及申報場所相關佐證資料等。
    簽證檢查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陳述意見書者,視為放棄陳述機會。

五、專業機構或人員受託辦理申報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經專案小
    組審議決議通過後,應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處以罰鍰
    ,並副知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一)未依規定之檢查簽證項目執行檢查,情節嚴重者。
  (二)法令引用錯誤,情節嚴重者。
  (三)未依申報場所實際使用現況或範圍檢查,且無具體說明,情節嚴
        重者。
  (四)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隔間牆、內部裝修使用材料明顯不符,簽
        證為合格,情節嚴重者。
  (五)提出不合法令規定之改善計畫,情節嚴重者。
  (六)檢查報告書內檢附不實文件,情節嚴重者。
  (七)申報場所簽證為合格,經複查為不合格,情節嚴重者。
  (八)其他違規事項情節嚴重者。

六、專業機構或人員受託辦理申報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缺點一次
    ,缺點累計次數以一年為期,每年達五次者,並經專案小組審議決議
    通過後,應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處以罰鍰:
  (一)未依規定之檢查簽證項目執行檢查,情節輕微者。
  (二)法令引用錯誤,情節輕微者。
  (三)檢查報告書未依規定之選項勾選或應填列之欄位未詳實填寫者。
  (四)提出不合法令規定之改善計畫,情節輕微者。
  (五)受檢場所檢查不合格項目屬可立即改善事項,卻提出改善計畫者。
  (六)檢查紀錄簡圖未依規定之圖例、符號繪製或標示者。
  (七)申報場所簽證為合格,經複查為不合格,情節輕微者。
  (八)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同一檢查簽證案件,因檢附書件不齊全,致
        本府退件連續三次者。
  (九)其他違規事項情節輕微者。

七、專業機構或人員經本府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處分者,
    本府得發布新聞或上網公告,並告知受檢場所,避免委託受處分之專
    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