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轄內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避免雇主對求職人或
所僱用員工,因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
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而
造成不公平待遇,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特設「嘉義市
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除本府秘書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嘉義市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二)嘉義市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三)嘉義市婦女團體代表二人。
(四)專家學者代表二人。
(五)弱勢團體代表二人。(含原住民)
(六)政府機關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同市長任期,但機關團體代表如因職務異動或辭(卸)任者,得隨時
改聘(派)補足原任期。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
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行政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
;另置組長、幹事各一人承辦業務,均由本府勞工行政主管單位派員兼任。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受理轄內就業歧視及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協商與調處事項。
(二)有關就業歧視行為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之認定暨建議事項。
(三)協助轄內各事業單位或雇主團體與勞工團體訂定公平就業及性別工作平等政策。
(四)提供轄內各機構、團體或民眾有關就業歧視及性別工作平等之諮詢服務。
(五)關於公平就業及性別工作平等政策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六)蒐集有關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參考,喚起社會大眾重視就業歧視問題及促進性別
工作平等事項。
五、本會應自受理就業歧視申訴案三個月內為評議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
時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前項認定之評議委員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
議,就申訴案件進行評議。
六、本會於召開委員會議,評議就業歧視申訴案件時,與兩造當事人三等親範圍內之委
員應迴避之。
七、本會委員應本中立原則,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公平行使職權。
八、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得視開會需要支給交通費、車馬
費或出席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行政主管單位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奉市長核定後函發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