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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暨所屬機關申請財政部
    核發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
    支用事宜,特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
    金核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二十點規定訂
    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

三、本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並由專責單位列帳控管,其運用應依獎勵
    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九款、第十七點、第十八點及第十九點
    規定辦理。

四、本府暨所屬機關辦理獎勵金之支用,應填具「申請表」,簽奉本
    府核准後,依預算程序納入支用單位(機關)相關工作計畫辦理。

五、經同意支用計畫應覈實編列經費及辦理核銷,若因故無法執行,
    申請支用單位機關應即簽會財稅局、主計處,註銷動支數,不得
    轉用其他用途。

六、本原則所需書表格式,由財稅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