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十四條規定及因應氣候變遷建構嘉義市
(以下簡稱本市)減碳及調適能力,以成為低碳及永續城市邁向淨零排放之目標,特設置
嘉義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研訂本市低碳調適及永續發展面向與指標。
(二) 促進本市永續發展指標發展。
(三) 檢討每年永續發展指標推動成效。
(四) 研訂低碳及永續城市發展相關補助或獎勵計畫。
(五) 審議本市永續發展目標自願檢視報告。
(六) 審議本市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及執行方案成果報告。
(七) 審議本市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及執行方案成果報告。
(八) 其它有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組織架構如附圖一;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六人由本府機關代
表和推動小組機關推薦具淨零排放、氣候變遷因應學識經驗及低碳調適永續業務推動有
關之專家學者或關注永續發展氣候變遷等議題之產業界及公民團體擔任,委員單一性別
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ㄧ為原則。
本會委員任期與市長任期相同。委員出缺時得由市長補行遴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
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有關業務,均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指派有關現職人員兼任。
五、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同時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
理之。
六、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始得成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會視業務需要,設下列各推動小組:
(一) 清淨環境組:讓永續融入治理,負責推動環境品質改善、減碳策略規劃和研訂、環境
綠化空間規劃與營造。
(二) 循環經濟組:讓永續轉為商機,負責促成綠色經濟、永續農業的發展與清淨能源推廣。
(三) 綠色運輸組:建構對環境友善且永續發展的運輸。
(四) 調適防災組:防災城市環境建構及預防,與促進健康安全的生活。
(五) 淨零社區組:讓永續成為生活,強化生活轉型社區發展、民眾參與和全民永續教育之
推廣。
各推動小組設組長一人,由本會召集人指派本府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兼任,承召集人及
執行秘書之命綜覽組務,各組推動人員若干人,由業務相關機關單位派員兼任,辦理
組務。
八、推動小組視需要召開工作會議,由組長召集,協調規劃本會議案及督導辦理本會決議事
項,會議結果送執行秘書提報本會討論。
九、本會及推動小組所需經費,由各相關機關於年度預算額度內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