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屆齡六足歲應入
國民小學之身心障礙適齡國民,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領有地區級以上教學醫院所開立醫療相關證明文件者。
三、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
定為身心障礙學生者。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暫緩入學,係指屆齡應進入國民小學接受國民義務教育
之國民,因特殊原因需暫緩就讀國民小學一年級。
申請暫緩入學者,需由暫緩入學安置單位與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
依學生現況能力擬訂教育輔導計畫,並於暫緩入學期間確實執行。
第五條 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應由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檢附
下列文件:
一、暫緩入學申請表。
二、暫緩入學期間之教育輔導計畫。
三、戶口名簿影本(正本備驗)或戶籍謄本正本。
四、身心障礙證明或地區級以上教學醫院所開立醫療相關證明文件。
五、學生於學前階段就學期間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未就學者免附)。
六、其他可佐證有暫緩入學需要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應附文件,應參考本府當年度公告之學前階段
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第六條 暫緩入學作業程序:
一、本府於每年二月底前公告當年度暫緩入學鑑定安置作業申請期
程。
二、身心障礙適齡國民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依第一款期程向學生
原安置單位或設籍學區國民小學提出申請。
三、原安置單位或設籍學區國民小學受理申請後需協助確認應檢附
文件,經召開會議初審合格後,檢附會議紀錄依第一款期程函
報本府提請鑑輔會審議。
第七條 鑑輔會審議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參考基準:
一、生活自理能力。
二、動作能力。
三、溝通能力。
四、社會情緒能力。
五、認知學習能力。
六、其他需求。
第八條 經鑑輔會核定暫緩入學者,最長以一年為限,並由本府副知該區強
迫入學委員會及學生設籍學區國民小學。
第九條 鑑輔會召開會議審議時,得邀請該身心障礙適齡國民及其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與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第十條 暫緩入學之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期限屆滿前,設籍學區國民小學
應主動追蹤輔導該生依新生入學相關規定辦理入學。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