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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為辦理
    有關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以下簡稱安置)、輔導
    及支持服務等事宜,任務如下:
  (一)建立特殊教育學生多元評量程序,以達專業鑑定之目標。
  (二)建立特殊教育學生彈性化就學管道,以達適當安置之目標。
  (三)建立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機制,以達適性教育之目標。
  (四)建立特殊教育工作績效評鑑制度,以達發展特殊教育之目標。

三、鑑輔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嘉義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
    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
    、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
    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
    表、專業人員、同級衛生主管機關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
    表遴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
    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鑑輔會委員名單,應予公告。
    鑑輔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
    依其專業領域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機關代表
    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鑑輔會每六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開會時應有二
    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鑑輔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因故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選一
    人代理之。
    鑑輔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得指
    派人員代理之。

五、鑑輔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幼教育科科長兼任,承召
    集人指示辦理本會相關行政事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業務相關
    人員擔任之。

六、鑑輔會得依需要設置各類特殊教育學生工作小組,負責各類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支持服務及相關申訴協調案件等事宜,
    由具備該項專長委員擔任各小組召集人,各小組得依需要定期或不
    定期召開小組會議。
    特殊教育學生之初步鑑定安置輔導工作,應由各工作小組實施,並
    依鑑定時程將各類特殊教育學生初判鑑定資料送鑑輔會綜合研判。

七、鑑輔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八、鑑輔會所需經費依教育部核定補助款與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