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
    規定),係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訂定之。

二、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之評量,除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相關法規規定外,依本補充
    規定辦理之。

三、本市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定期評量
    成績佔百分之四十,平時評量成績佔百分之六十,並依下列各款規定
    辦理:
  (一)定期評量每學期測驗次數以二至三次為原則;其實施次數及時間由
      學校訂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其評量方式由各學
      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之,並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
      名。
  (二)平時評量,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彈性、多元化方式,配合教學進
      度,並應兼顧學生學習需求;平時評量之方式、次數及時間,由教
      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惟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應符合最小化原則。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應
      建立成績預警機制並施以補救教學,除於每學期結束後兩週內將學
      生成績評量結果報教育處備查,並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連同補
      救教學實施成效報教育處備查外,並得視學生需要提供補考機會,
      補考實施原則如下:
     1、補考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以六十分計。
     2、補考不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3、補考以分學期、分領域實施為原則,補考及格者,該領域補考成
        績只做為准予畢業之條件。

四、定期評量學生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但無故
    缺考者,不得補行評量,該缺考領域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行評量成績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喪、病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事假缺考者,其成績計算以實得分數為原則,學校得視實際情
      形審酌後辦理。

五、中輟生復學後其輟學期間之各學習領域成績,由任課領域教師以補考
    或甄試等多元評量方式評定成績。

六、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包括領域學習節數、評量內容、學習等第及日常生
    活表現,學校並得輔以文字描述。

七、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每學期內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
    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
    議。

八、學校於不違反相關法規及本補充規定,得視本位發展,由學生成績評
    量委員會另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