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
之收支,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學校得向學生收取下列費用,並依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每學年度公布之雜費及
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辦理:
一、雜費。
二、代收代辦費。
第四條 代收代辦費之項目:
一、教科用書書籍費。
二、學生寄宿費:不住宿者免繳。
三、午餐費:辦理學生午餐之學校,得收午餐費,以按月收取為原則,不得強制採整
學期一次收取方式,外訂餐盒之學校不得收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其支用應依
相關規定辦理。
四、家長會費:各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代辦家長會經常會費,以家長為單
位代收,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其支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學生團體保險費。
六、其他代收代辦費用:相關項目及金額應經學校召開校務會議,並邀請家長會長或
家長會授權之代表參與討論,議決後始可收費。學校並應於收費前事先以書面向
家長說明,並確實開立收據。校務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均應存校備查。
第五條 本市學校除依本辦法規定外,不得另訂名目收費。
第六條 轉出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註冊前:免繳費。
二、註冊後上課前:雜費及代收代辦費全部退還。
三、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依各校行事曆計算,以下均同):雜費及代收代辦費
退還三分之二。
四、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雜費及代收代辦費退還三分之一。
五、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所繳各費均不退還。
六、退費時間計算原則係以學生實際離校日期為基準。
七、代收代辦費按實際情況處理,如已購製物品,則發物品。
八、教科書書籍費,如已購買者發給教科書;如未購買,退還所收之教科書費。
九、學生團體保險費依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十、午餐費如係按月收取,則按該月剩餘日數辦理退費。
十一、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內列所退各費數額,以便學生持向轉入學校繳納與
退費證明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第七條 學校學生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依照公立學校收退費標準收取,但有公立學校之退費
證明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私立學校可依差額收費。
第八條 學校收費,除午餐費外,以每學期一次為原則,對家境清寒之學生得酌准其於開學時及開學後第十週內分兩期繳納。
第九條 學校收費應以方便學生及家長繳納為原則。
學校收取各項費用,應按會計程序列帳,並依據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收費及收支帳目之處理,均應由學校自行負責辦理,不得委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收、代管、代辦。
第十條 學校進修部之雜費及代收代辦費得比照各級、同類學校收退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