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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英語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英語教育,設置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英語教育資源
    中心(以下簡稱英資中心),以協助本市推動英語(雙語)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英資中心任務如下:
  (一)推動及執行各項英語(雙語)政策。
  (二)推動及執行各項英語閱讀活動。
  (三)調查及查填所屬國民中小學學生英語學習成效相關資料。
  (四)充實及維護英資中心網站功能。
  (五)協助推動各項英語補助計畫,並辦理進度列管會議及蒐集歷年參與學校回饋意見。
  (六)與國際教育中心相互合作,辦理國際(雙語)教育永續發展相關任務。

三、英資中心人員設置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具英語教學專長之本市所屬國中小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或學者專
      家聘兼之,統籌計畫規劃與執行。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具英語教學專長之專業工作人員或本市所屬國中小校長聘兼之
      ,襄助召集人計畫規劃與執行。
  (三)諮詢人員:一至三人,由本府就具英語文領域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四)專業工作人員(本國籍英語教學顧問):若干人,由本府遴選具英語教學專長之編制內正
      式教師,經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面試通過後擔任。 
  (五)工作人員:
    1.外籍英語教學顧問:一人,經本府函報國教署面試通過後,由英資中心聘兼之。
    2.專職人力:二人,由英資中心指定代理教師、行政人員、專任助理或學校教師聘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經本府考核通過
    者,得續聘兼之;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規定等不適任情形者,由
    本府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四、英資中心專業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其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依本府公告之簡章辦理
    。遴選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邀集以下類別人員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1.本府教育處代表。
    2.學者專家。
    3.具課程專業校長。
    4.具英語文領域專業教學人員。
  (二)專業工作人員應具下列各項條件: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具英語文領域或相關專長者。
    無法依前項規定遴選出專職人力之工作人員時,得由召集人依國教署補助辦理英資中心計畫
    條件指定學校人員兼任。

五、英資中心應每季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了解工作進度,如有新增應討論事項得隨時安排會議
    ,以適時調整執行方式。
    英資中心應擬訂學年度工作計畫,至遲於補助計畫申請期程開始前一個月內或依國教署補助
    計畫申請期程及本府函轉公文所訂期限報本府審查;執行成果,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報
    本府審核。

六、經遴選通過之教師,得以下列方式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一)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支援英資中心事務。
  (二)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英資中心事務。
    擔任英資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者,其權益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
    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英資中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支領兼職費。但
    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者,不得支領兼職費。

七、英資中心人員考核及獎勵如下:
  (一)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者:
    1.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並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務及服
      務時間,依其計畫推動、專業知能、課程發展及溝通協調等面向,分別考核。
    2.受考核者於自評後,由英資中心召集人進行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
      以複評。
    3.教師擔任召集人者,逕由考核小組考核。
    4.本府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記小功一次,續聘。
     (2)分數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教師擔任工作人員者:
    1.英資中心召集人視工作人員之職責,就其專業知能、溝通協調、工作效率與品質等面相訂
      定考核指標,予以考核。
    2.受考核者自評後,由英資中心召集人考核。
  (三)諮詢人員、擔任召集人之學者專家、擔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之校長,由本府視英資中心成
      效考核之。
    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且考核結果優良者,本府得為下列奬勵:
  (一)三年內有二次考核之分數九十分(含)以上,並獲記功者,本府得安排至國內(外)學校
     (或機構),進行參訪。
  (二)教師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專業工作人員者,除前款奬勵外,其
      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英資中心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府申請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
      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以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擔
      任專業工作人員者,部分補助之費用,為全時擔任者之二分之一。
  (三)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由本府另定獎勵計畫辦理,獲獎勵者,應自考核後二年內,
      一次申請為限。
  (四)第二款之獎勵,受補助人員應於完成後,於英資中心分享成果。
    專業工作人員以外之英資中心人員,其參與英資中心運作,服務績效優良者得優予敘獎。

八、英資中心應配合本府依據運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組成之教育推動小組之安排,出席
    其會議並報告運作情形。

九、英資中心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加本府辦理之增能研習,以提升專業知能。

十、英資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指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