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處理市有報廢動產之處理程序,健全報廢後動產之
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處理動產拍賣事宜,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本府財政稅務局為業務主管單位,本府(各保管單位)及附屬機關、學校為管理機關。
本作業要點所稱動產為一萬元以下非消耗品之物品及一萬元以上之財產。
三、本府為統一處理市有報廢動產,運用臺北市動產質借處設置之拍賣網站公開拍賣。
四、經核定已達報廢(含未登帳列管)年限之動產採變賣處理者,一律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另未達使用年限之動產,因計畫用途變更或無其他利用方式者,應先填寫「報廢申請書」
(如附件)完成報廢程序,再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處理。
上開報廢動產應自財產完成報廢減損程序之日起四十日內上架拍賣。
五、拍賣動產底價之訂定由管理機關遴選財產管理業務相關人員三至五名組成,負責訂定報廢動
產標售底價(如附件)。
六、經核定報廢之動產,應先將該動產依下列情形分類:
(一)動產已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且不能修復,或可能修復而不經濟,已無殘值,宜整批處理者。
(二)動產未毀損但已失原有效能,仍有殘值,宜個別處理者。
(三)動產已無效能或有部分效能,但具有特殊紀念或收藏保存價值,宜個別定價者。
(四)其他不能依前三款分類者。
七、報廢動產標售底價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底價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元。
(二)底價上限以不超過依殘值折數計算後之一點五倍為原則,超過者應說明原因報本府同意辦
理。
(三)動產有特殊情況或具有保存紀念價值須個別訂價者,依個別情況另以備註說明之。
八、已達耐用年限動產,標售底價訂定原則:
(一)已失部分原有效能,可修復使用但不經濟,依動產已使用年數計算殘值,以不低於殘值之
百分之二十起價。
(二)已失大部原有效能,可修復使用但不經濟,依動產使用年數計算殘值,以不低於殘值之百
分之十起價。
(三)已無效能,如無殘值,仍不得低於底價下限。
(四)原價÷(已使用年數+1)=已達耐用年限動產之殘值。
九、未達耐用年限動產, 標售底價訂定原則:
(一)已失部分原有效能,可修復使用但不經濟,依動產法定耐用年限計算殘值,以不低於殘值
之百分之三十起價。
(二)已失大部原有效能,可修復使用但不經濟,依動產法定耐用年限計算殘值,以不低於殘值
之百分之二十起價。
(三)已無效能,如無殘值,仍不得低於底價下限。
(四)原價÷(法定耐用年限+1)=未達耐用年限動產之殘值。
十、動產為儲存媒體、依客觀認定具有危險性質或依法令規定禁止變賣者,不得拍賣。
十一、每一標案拍賣期間屆滿如無人出價,管理機關得檢討重新訂定底價或以原底價九成續拍;重
訂底價或降價後仍無人出價,得以第二拍底價九成續拍。
動產經降價續拍或以底價下限出拍均無人出價者,管理機關得將動產登出,簽奉核准後以原
有報廢後動產處理程序辦理,如有處理收入,應依法繳庫。
十二、報廢動產有特殊情形須特別處理者,應專案報經本府核准處理。
十三、報廢動產屬汽機車類者,除警備車、消防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外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尚堪使用但修復不經濟者,上網拍賣,拍賣前管理機關應先將車身機關名稱或標誌符號
之噴漆塗銷,及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繳銷牌照登記,並於得標人繳付款項、填妥「拍賣車
輛車籍資料表」、「車輛買賣讓渡書」後,派員陪同得標人至監理機關辦理牌照登記。
(二)已不堪使用且無法修復者,先辦理報廢牌照,再依環保相關法令規定,循資源回收途徑
處理,如有處理收入,應依法繳庫。
報廢汽機車之堪用狀態,本府得視情況會同相關機關或單位稽查。
十四、拍賣案經結案者,動產保管人應將「報廢申請書」連同註明標案號之「底價訂定表」送交動
產管理單位作帳務處理。
十五、管理機關於動產未脫標前應妥善保管,於脫標後負交貨責任。
十六、已報廢動產變賣所得價款(含回收獎勵金),應依規定解繳市庫。
十七、業務主管單位得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各管理機關處理情形,得由本府依「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
學校辦理財產管理業務人員獎懲要點」辦理獎懲。獎勵標準如下:
(一)管理機關配合辦理網路拍賣年度入帳金額達新台幣一萬元以上者,承辦人員及主管各記嘉
獎乙次。
(二)管理機關配合辦理網路拍賣年度入帳金額達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者,承辦人員及主管各記嘉
獎二次。
(三)管理機關配合辦理網路拍賣年度入帳金額達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承辦人員及主管各記功
乙次。
(四)管理機關配合辦理網路拍賣年度入帳金額未達敘獎標準,惟拍賣件數達二十件以上者,承
辦人及主管得各記嘉獎乙次。未達上述標準者,管理機關得視配合辦理情形,酌予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