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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展延復審期限處理原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法第三十六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復審期限之展
    延事項,訂定本原則。

二、起造人申請展延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復審期限者,應於本府通知改正期限屆滿期間內辦
    理,並檢附申請書敘明展延理由與辦理進度等相關證明資料後向本府提出申請,以展延
    一次三個月為限,起造人未於前揭期限內申請展延者,本府不予受理。

三、起造人未能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期限內送請復審,或未依第二點規定提出展延複審
    期限者,該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案,本府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