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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工程獎金支給及評核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各工程單位辦理各項建設工程,提高工作效能,發展
    工程技術,加強效能管理,特依據行政院修正工程獎金支給表修定本要點。

二、支給對象
(一)本府各工程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屬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及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
    員額之現職公務人員、技工、駕駛、約聘僱人員。
(二)本府各工程單位以工程管理費進用之臨時人員,其工程獎金之經費來源、提撥額度、核
    發標準與評核方式,應於契約中明定,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三、經費來源:工程管理費

四、提撥上限
(一)本府各工程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系列為土木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
    、景觀設計、機械工程、電機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提撥新
    臺幣五萬五千元核算之。
(二)本府各工程單位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
    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員額,如其具工程技術資格專長(所具學歷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
    考試應試資格表土木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景觀設計、機械工程、電機工程職系
    所列者,一百年一月十七日前已進用者,其學歷僅須專科以上),且其聘僱用契約書之工
    作內容係辦理工程技術業務,並實際辦理工程技術業務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及實際從事
    工程業務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技工工友預算員額,得比照前項提撥額度提撥。
(三)年度開始各工程單位於期限內造具提撥工程獎金上限額度明細表如附表一送人事處備查。

五、各工程實際提撥額度
(一)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於年度終了時,評估各項工程計畫,如達成原施
    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且全年工程經費實際支付數及應付未付數(已估驗未付款)之合
    計數佔該工程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含以前年度保留數及當年度法定預算數)之比例 (以
    下簡稱全年度預算執行率)合於下列各條件之一者,依該規定提撥工程獎金。
  1.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於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
    四十內提撥。
  2.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得於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
    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五內提撥。
  3.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得於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
    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內提撥。
  4.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前三年各項工程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平均數者,得於實際執行之工程
    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二十內提撥。
(二)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但實際從事工程相關業務者,按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
    造相關業務者之提撥額度之七成提撥。
(三)代辦其他機關工程者,其工程獎金之提撥,比照前二款提撥規定辦理。

六、獎金發給種類及數額
(一)單位績效獎金:獎金額度中百分之八十之數額,應依績效評核結果,分四等第發給(不發
    給)單位獎金。獲獎單位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度及工作績效,依常態分配原則分三等
    第支給,不得平均分配。
(二)個人績效獎金:獎金額度中百分之二十之數額,市長得依據各工程單位所屬員工之特殊
    績效,即時發給個人獎金;當年度未核發之餘額,得流為單位獎金。

七、獎金給與之限制
(一)當年度十二月一日以前離職及十二月份始到職者,不予核發。
(二)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三次、一次記一大過、年終考績列丙等或依公務人員懲戒法受記過
    以上懲戒處分者,不得參與分配。     
(三)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或國家重大交通工程機關職務加給者,不得再支領工程獎金。
(四)獎金每人每年發給限額:直接從事工程業務人員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間接輔助工
    程業務人員不得超過新臺幣六萬五千元。
 
八、工程績效評核及獎金發放作業
 (一)設置嘉義市政府工程績效獎金支給評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核委員會)委員由副市長、秘
     書長、智慧科技處、主計處、人事處等處長、嘉義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推薦成
     員一人及市長指定之參議或秘書一人,共計七人組成,由副市長擔任召集人,依各工程
     單位年終績效評核報告予以評定獎勵等第,並得就評核項目、配分、等第支給等視實際
     執行情形檢討修正。
 (二)單位績效評核項目及配分
   1.工程困難度及挑戰性:二十分。
   2.工程執行進度管控:二十分。
   3.工程目標達成度:二十分。
   4.預算執行率:十分。
   5.工程品質查核:十分。
   6.行政作業:十分。
   7.綜合考評:十分。
 (三)各工程單位績效評核項目評分標準及補充說明如附表二。
 (四)各工程單位績效評核總成績,依績效評核項目分數加總計之。
 (五)單位績效評核期程
   1.期初目標設定:各工程單位以實際辦理工程之科或處為單位,於每年度三月底前,將重
     要的工程計畫設定列為績效評核之項目,並填具工程績效目標設定評核表如附表三及年
     度可資提撥工程獎金之工程管理費資料表如附表四,陳單位主管核定後,送人事處彙整
     ,簽陳市長核定後,送智慧科技處列管,做為辦理工程績效獎金相關作業參據。
  2.目標設定變更:工程績效目標經核定後,於年度進行中如有因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必
    須變更或停止工程計畫時,應由各工程單位檢具相關說明或文件,經簽准後辦理修正,
    並通知人事處。
  3.期中檢討:各受評工程單位於期中應檢討各工程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填具工程獎金目標
    管理期中執行進度檢討表如附表五,於每年七月底前送人事處彙整,會送智慧科技處審
    核,簽陳市長核定。
  4.年終自評:各受評單位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依受評項目之目標執行達成度辦理自評,
    並填具工程獎金目標管理年終績效評核報告如附表六及預算執行情形表如附表七陳核後
    送人事處彙整,提列評核委員會審議。
(六)單位績效成績等第評定及獎金發給規定
  1.特優:總成績達九十分以上。其應依績效評核結果發給之單位績效獎金數額,得全數發
          給。
  2.優良:總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其應依績效評核結果發給之單位績效獎金數額
          ,減少百分之五發給。
  3.良好: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其應依績效評核結果發給之單位績效獎金數額
          ,減少百分之十發給。
  4.普通: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其應依績效評核結果發給之單位績效獎金數額
          ,減少百分之二十發給。
  5.獎金分配限制:獲獎單位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及工作績效,依常態分配原則分三級
                  以上等第發給績效獎金,不得平均或輪流分配。
(七)個人績效獎金評核:年度內各工程單位員工具有下列特殊績效之一者,得簽陳市長審酌
    核可,逕予核發,獎金額度新臺幣一萬至一萬五千元;當年度未核發之個人績效獎金餘
    額,得流為單位績效獎金。
  1.完成重大市政建設,成效顯著,有具體事證者。
  2.對於主辦之工程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改進措施,具有重大績效者。
  3.適時消弭有關工程發生之意外事件或搶救重大災害,使工程順利進行,有具體成果者。
  4.對於重大工程所產生之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予以解決者。
  5.善用民間資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有具體績效者。
  6.運用革新技術、方法或管理措施,改進工程技術,具體開源或節流,績效顯著者。
  7.辦理其他工程事項績效卓著者。

九、全時支援其他單位並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為第四點所定相關技術職系人員,支領本要
    點各項工程獎金時,由被支援單位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