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為簡化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申請變更內容
得免辦事業計畫之變更作業程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實施者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期間變更內容如
附表所列項目之一者,得免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變更程序。
前項變更內容倘涉及建築及消防等相關法令者,仍應依該規定辦理。
三、依前點規定申請變更內容,致財務變更者,實施者應承諾費用增加部分由實施者
自行吸收。
四、實施者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申請變更內容應經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