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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及候用主任甄選儲訓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訂定之。

二、為辦理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候用主任之甄選,應設嘉義市立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候用
    主任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由市長聘(派)之。
    委員會之任務為:
(一)審議甄選簡章、積分表及報名表。
(二)審議初選、複選相關試務籌備工作。
(三)審議甄選錄取名單。
(四)審議甄選其他相關事項。

三、申請候用校長甄選人員除應分別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資格,另需具下列
    基本條件:
  (一)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二)服務成績優良,最近五年成績考核考列三年四條一款(甲等)、二年四條二款(乙等)以
        上。

四、申請候用主任甄選人員除應分別具備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五條
    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資格外,另需具下列基本條件:
  (一)服務滿五年以上(服兵役留職停薪年資、代理代課年資及實習年資不予採計)之本市
        公立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
  (二)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三)服務成績優良,最近五年成績考核考列三年四條一款、二年四條二款以上。

五、甄選方式:含初選及複選,採服務積分審查、筆試、口試等方式,其甄選方式、錄取名額
    等依簡章規定。
    前述積分審查事宜,本府得另組成積分審查小組辦理之。

六、儲訓:
(一)候用校長、候用主任甄選錄取人員得於三年內參加本府辦理或本府委託其他縣市、機關
      辦理之集中儲訓,以取得合格證書。超過三年未取得合格證書者,仍應重新參加甄選。
(二)為增進候用校長行政歷練,凡甄選錄取之候用校長均應參加集中儲訓及本府規劃之行政
      實習始完成儲訓。

七、儲訓人員儲訓費用自理,儲訓期間以公假登記。

八、本市現職專任教師,已經其他縣市甄選儲訓合格並持有證書之候用主任,得由學校列冊候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