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點:民團體申請建築線指示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之。
1.申請人向本府申請指示。
2.申請人委請合格開業之測量技師或建築師勘測。受委託之
測量技師或建築師應先檢附相關執業證件向本府辦理登記
備案。
上述作業流程如附圖所示。
第二點:依第一點第二項辦理之建築線指示案件,其實地測量成果須
由合格開業 之測量技師或建築師簽章,以示負責。
第三點:測量技師或建築師簽章案件,如有偽造或疏失錯誤,測量技
師或建築師應負民事賠償及刑事、行政責任。
第四點:測量技師或建築師簽章案件,本府主管單位得視實際需要時
地勘驗,如有錯誤應即令其修正,並通知該測量技師或建築
師主管機關予以處分。錯誤累計達二次者,該公司及簽章者
不得再接受委託勘測建築線。
第五點:申請人自行委託合格人員勘測所需之樁位資料由本府都市發
展處提供。本府提供之樁位資料如樁位成果圖或樁位座標不
符時,應報請本府核處後始得繼續勘測。
第六點: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1.申請人向本府申請指示者︰依本府規定辦理。
2.申請人自行委託合格人員勘測者,免收取規費。
第七點:本作業要點未規定部份,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點:本作業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