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嘉義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府行法字第1021102215號函訂定
一、本要點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
織規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訴願事件,設
置嘉義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由市長就本府高級職員派兼之;其餘委員由市長就
本府暨所屬機關之高級職員調派兼任,並遴聘社會
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
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
二分之一以上具法制專長;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
三分之一。
本會所需承辦人員,由市長就本府職員中具法制專
長者調派之,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處理會務
。
四、本會遴聘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出
缺補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
指派他人代理,開會時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
人為主席;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六、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
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七、本會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
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