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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嘉義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府行法字第1021102215號函訂定

一、本要點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
    織規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訴願事件,設
    置嘉義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由市長就本府高級職員派兼之;其餘委員由市長就
    本府暨所屬機關之高級職員調派兼任,並遴聘社會
    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
    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
    二分之一以上具法制專長;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
    三分之一。
    本會所需承辦人員,由市長就本府職員中具法制專
    長者調派之,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處理會務
    。
 
四、本會遴聘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出
    缺補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
    指派他人代理,開會時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
    人為主席;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六、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
    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七、本會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
    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