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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小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學學生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補充規定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嘉義市國民小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學學生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 94 年11月29日府教學字第094010902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 7 月24日府教學字第1021509382號函修正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十三條
    規定訂定。

二、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中小)之編班,除依國民小學及
    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外,須依本規定辦理。

三、各班學生人數應力求平均,一年級新生採用智力測驗、學業成績或公
    開抽籤編班(s型排列)後,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各班導師。

四、班級導師之抽籤,應依導師抽籤流程表(如附件)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編班後之各班學生名單及導師抽籤日期、地點應事先公佈,公佈後
      不得更動。
(二)事先通知各班導師到場親自抽籤,無法親自到場者應事先委託相關
      人員代抽。
(三)邀請議員、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或年級老師代表列席,並開放
      學生家長參觀,以求公開、公正、公平。
(四)新生導師抽籤確定後,除導師離職或特殊情形外,不得再異動。
(五)各校確實依抽籤結果,於抽籤當日作業完畢後,繕造新編班名冊及
      導師姓名一式二份,以備查考。

五、教師應迴避擔任自己子女之班級導師,各校於學生編班作業前先行調
    查是否有教師子女入學,於抽籤作業時先行避開。

六、本府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於每學年結束前評鑑各國中小常態編班執行
    成效,並提出報告,針對各校執行成效,辦理獎懲事宜。

七、其他   
(一)各校應將編班過程詳細記錄並妥為保存,以備查考。
(二)各校不得另立班級名目(如次資優班、科展班、英語班、音樂社團
      班….等),辦理未經本府核定班級編班作業。
(三)本業務辦理績效,公立國民中小學列入校長年度考核參考,私立國
      民中學列入次年度班級數參考。

八、各校得衡酌實際需要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
    則及本府補充規定,自行訂定編班作業原則(流程或規範)公布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