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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嘉義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府財產字第097008582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府財產字第1031301839號函修正

一、本要點依嘉義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二、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職掌如下:
(一)市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
(二)市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議。
(四)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市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委員八人,由本府
    就下列人員派任之:
(一)財政稅務局局長。
(二)都市發展處處長。
(三)建設處處長。
(四)地政處處長。
(五)智慧科技處處長。
(六)行政處處長。
(七)主計處處長。
(八)參議或秘書。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1人,由本府財政稅務局公有財產科科長兼任,
    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五、本會另設地價查估小組,由本府都市發展處、地政處、財政稅務
    局等單位有關人員兼任之,調查估價時,由財政稅務局負責召集。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依業務實際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如主任委
    員不能出席時由財政稅務局局長代理,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主管人員
    列席。

八、本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為之。

九、本會決議事項及審定之售價,與會人員均應對外保守秘密。

十、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於陳報本府核准或備查後,移請主管機關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