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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支援機關團體活動救護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支援嘉義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
    (構)學校(以下簡稱主辦單位)舉辦各項活動、集會及運動競技比
    賽(以下簡稱活動)之緊急救護工作,有效運用嘉義市(以下簡稱本
    市)醫療資源,提升服務品質,以保障民眾生命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救護支援之地點以本市境內為原則。


三、支援範圍如下:
(一)具劇烈或危險性之活動,如登山、路跑、運動會、游泳賽、聖火傳
      遞、青少年飆舞等大型活動及違建戶拆遷等有抗爭之虞等情況。
(二)有醫療上特殊需求之活動:如為銀髮族、婦孺或身心障礙者舉辦之
      運動會。


四、本局支援救護之活動以主辦該活動之機關或其所屬單位無護理人員編
    制者為對象,有醫護或救護技術人員編制之單位請自行調派。


五、主辦單位主辦活動請求支援時,應於活動日十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申請(如附件),如本局人力不敷支應時,由本局協調轄內急救責任
    醫院支援,急救責任醫院得依本要點第七點向主辦單位收取相關費用
    。


六、該救護工作如由本局衛生所同仁於非上班時間擔任,主辦單位應以實
    際支援時段依公務人員加班支給標準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支付支援
    人力加班費。


七、主辦單位辦理活動申請救護支援時,各急救責任醫院得收費之項目及
    標準如下:
(一)救護車費用:每輛次每日一千元。
(二)救護人員工作費:醫師每小時八百五十元,護理人員每小時三百元
      ,駕駛員每小時一百九十元,救護技術員每小時二百五十元。
(三)藥品衛材費用:依照嘉義市醫療機構收費標準核計。
    以上各項支援費用,以實際支援時段核實計收。


八、各機關團體申請支援救護時,應於活動現場規劃救護車出入動線與救
    護站設置(含所需之桌椅)並明顯標幟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