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
政效能,特設嘉義市政府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委員
由本府一級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
派(聘)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委員由本府一級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派兼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並由繼
任者或代理人當然接任,派兼期至原派兼期屆滿之日止。
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委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之;其聘期至原
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會報事務,秘書單位為本府政風處。
五、本會報原則上每年召開會議一至二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
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