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制定之。

第二條
本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
    一點二;其他住家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
    百分之二。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一0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