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健康檢查處理原則
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 (以下簡稱
    工友)自主健康管理,實施所屬工友一般健康檢查,照護工友身心健康,特訂定本原則。

二、健康檢查補助對象,為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工友。但不包含本府環境
    保護局所屬清潔隊人員。
    前項四十歲以上工友,指於受檢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滿四十歲者。

三、前點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用,最高以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為限,各用人機關學校
    應繕造所屬人員實施健康檢查情形之清冊,自行核定列管。
    凡經核定得申請當年度健康檢查補助,而未於當年度完成受檢核銷程序者,視為自動放棄,
    次一年度亦不得請領前項健康檢查補助費用。

四、健康檢查費用,由受檢人先行墊付,於完成健康檢查後,檢附醫療機構(院所)之健康檢查繳
    費收據正本,於補助額度內,依實際金額向各用人機關學校申請補助,並應於當年度十二月
    十五日前完成核銷程序。
    申請前項健康檢查補助,應檢附一般性健康檢查費用收據始得核銷,如因疾病診療衍生之檢
    查費用,非屬補助範圍,不得核銷。

五、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如為勞動部公告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機關,除應依該法及勞工健康保護
    規則等相關規定施行健康檢查外,所屬工友於同一年度同時符合本原則健檢補助規定者,為
    撙節經費,僅得擇一參加,不得重複請領。

六、所得登記:各機關學校受檢人員於檢據核銷時,應由支付單位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
    稅。

七、經費來源:健康檢查補助所需經費,本府各單位工友,由本府行政處統籌編列預算支應;所
    屬各機關學校工友,由各用人機關學校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八、年度內留職停薪者,於復職後始得申請本原則之健康檢查補助。年度內退休人員,得列為受
    檢對象,但應於退休前完成健檢及補助作業。

九、為確保健康檢查之實施品質,健康檢查應於下列醫療院所實施:
    (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
    (二)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品質認證合格之診所。
    (三)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十、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滿四十歲以上之工友,自費或公費補助參加健康檢查者,於不影響公
    務之前提下,得依檢查實際需求申請公假前往受檢,每年最高以一日為限,並須由受檢人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未滿四十歲之工友,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次以公假登
      記前往受檢,並須由受檢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有關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一般健康檢查,比照本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