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暨所屬機關申請財政部核發擴大鼓勵機關辦理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支用事宜,特依擴大鼓勵機關辦理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獎勵作業要點)第十點第四項規定訂定本
原則。
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
三、本獎勵金應專款專用,其運用應依促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四、本府暨所屬機關辦理獎勵金之支用,應填具「申請表」,簽奉本府核准後,依預算程序納
入支用單位(機關)相關工作計畫辦理。
五、本原則所需書表格式,由財稅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