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職員值日,依本要點行之。
二、本府及各機關值日分上班日與放(例)假日二種。
三、各機關除依規定方式辦理值日外,得選擇本要點第十九點替代方式辦理,並擬訂具體措施報本
府核定。
四、本府及各機關值日由編制內人員及約聘僱人員輪值之。但下列人員不參與輪值:
(一)正、副首長。
(二)秘書長、參議、秘書、消費者保護官、一級單位正、副主管及總核稿人員。
(三)年齡較大且健康情形欠佳持有公立醫院醫師證明書者。
(四)女性員工於懷孕期間者。
(五)經機關首長核准免參加值勤人員。
本府輪值人員包含全時暫調支援本府之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五、本府及各機關值日,人事單位應按月編排輪值表,並酌置候補值勤人員,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
函送各單位及當月應輪值人員。
六、輪值人員因請假、公(差)假、或休假不能於當日值勤者,應自行覓妥適當人員代理,並於陳
准後將人員名單送人事單位登記;如無法洽妥適當人員接替時,應事先洽請人事單位通知候補
人員遞補。
七、值日人員之任務如下:
(一) 來訪洽公人員之接待、登記及通知被洽人員。
(二) 電話轉接或記錄。
(三)辦公時間外文書收受及臨時突發事件之處理。
(四)指揮監督警衛及工友。
(五)注意辦公室門窗水電之關閉情形。
(六)預防各種災害及危險。
(七)配合檢查公務保密及安全防護措施,並隨時注意門禁之管理。
(八) 接聽電話時,請填寫「嘉義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一)及登錄於值日登
記簿,上班日中午值班人員應於當日下午二時前及夜間值班人員於隔日上午九時前連同收
受之公文郵件,親自持交文書單位簽收。
放(例)假日值班人員將前開文件依序移交次一班人員,由最末日夜班值班人員統一交由文
書單位簽收。
(九)長官交辦事項。
八、值日人員遇有重大事件無法處理時,應迅速於時效內陳報機關首長核示或視其事件性質分別通知
主管單位處理。
九、值日人員於辦公時間外收到急要文件,除密件應原封交文書單位外,餘於拆閱後認為有時間性者
,應即陳報機關首長或通知主管單位處理之。
十、值日時間,上班日自上午上班時間(八時)起至翌日上午上班時間為止;放(例)假日得分日夜兩
班,日班自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止,其餘時間由夜班輪值,並準時辦理交接。
十一、值日人員應佩帶職員證。
十二、值日人員輪值上班日及放(例)假日,其補休規定如下:
(一)上班日擔任值勤人員補休五小時。
(二)放(例)假日擔任值勤人員,日班補休九小時、夜班補休四小時。
補休人員於輪值後一年內補休。
十三、值日人員發給值勤費應依本要點及附表二規定辦理。
惟各機關因應業務性質特殊需要及經費考量而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四、值日人員應在值日室(或規定地點)服行勤務,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十五、值日人員除於值勤地點用膳外,得外出用膳,其時間規範如下:
(一)上班日:十一時三十分至十二時及十七時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放(例)假日日班:十一時至十二時三十分(每人三十分鐘)。
十六、本府及各機關應設值日牌或值班表,書明值日人員姓名,懸示於值日室門前或其他明顯處所。
十七、本府及各機關值日室應備下列各種表冊:
(一)值日登記簿。
(二)本機關職員通訊錄及工友名冊。
(三)所在地機關、法人團體、醫院、消防隊地址一覽表(附電話號碼)。
(四)所在地附近地圖。
(五)公餘進出人員登記簿。
十八、值日登記簿應逐項記載,並於每日上午九時前,由接勤人員陳送本機關首長檢閱。
十九、本府及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得就下列替代方式擇一或併採二項以上方式實施。
(一)委由保全公司人力保全。
(二)委由保全公司機械保全。
(三)重點時間值勤,其他時間改採替代措施。
(四)由駐衛警值勤,取消值日人員。
(五)其他。
二十、各機關得因應機關業務性質特殊需要,參照本要點另訂相關規定。
二十一、技工、工友輔助值日,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