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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補貼市區汽車客運業服務性路線營運虧損作業規定暨補貼計劃執行管理要點
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貼服務性路線營運虧損,及督導管
    理受補貼之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以促進大眾運輸之發展,特依大眾
    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補貼對象: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以經營本府核准有案之服務性路線者。
(二)申請補貼之公車現有路線須每日往返二班次以上,六十班次以下。

三、補貼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路線別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每車
      公里實際營運收入)x班次x里程
(二)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指該路線之營運成本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統一會計科目及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之成本項目分與標準分攤至
      各路線別成本,再依各區域特性、車輛型式,由本府審定之各路線
      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但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尚未實施前,本府
      得參照市區公車最近一次運價調整核定之每車公里成本計算之。
(三)審議委員會得視實際情況,調整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業者須
      依規定實施汽車運輸業統一會計科目及路線成本計算制度,否則停
      止補貼直至實施止。

四、補貼經費來源:依交通部訂頒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十九條、第二
    十條規定辦理,由交通部補助二分之一,本府自籌二分之一;本府所
    需經費循預算程序編列之。

五、業者補貼計劃書應具備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應含前一年度補貼成果、申請補貼路線、補貼總額、補貼
      經費使用說明、路線改善說明及其他等)。
(二)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金額概算及彙總表。
(三)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申請表。
(四)民營業者,其前一年路線之營運報表、營運月報及前三年經會計師
      簽證之下列書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主要財產目錄表
(五)民營業者並應提交會計師就第一款至第四款內容所為之補貼評估報
      告。
(六)公營業者,其前二年決算表及當年度初編預算表。

六、審議作業程式:
(一)本府成立補貼審議委員會,審議事項如下:
      1.申請路線別補貼條件之審議。
      2.申請路線別補貼計劃及修訂之審議。
      3.申請路線別補貼優先順序之審議。
      4.補貼與營運評鑑結果運用方式之審議。
      5.申請路線別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之審議。
      6.原核定路線別補助計劃修訂之審議。
      7.其他依政策需要補貼相關事宜之審議。
(二)本府受理補貼計劃申請,即召開審議委員會審理,經初審通過後彙
      整審查結果,依行政程序陳報交通部核可後實施。

七、請(撥)款作業程序如下:
(一)補貼款之申請時程:
      1.補貼期限自前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分兩期補
        貼。
      2.當年六月八日前,申請前一年十二月至當年五月第一期補貼款。
      3.當年十二月八日前,申請當年六月至十一月第二期補貼款。
(二)業者申請補貼款時應將補貼計劃執行報告書連同補貼請款書、受款
      憑證送本府就補貼計劃實際執行情形,依行政程序審核後送交通部
      請款結報核銷。
(三)受補貼業者所送受款憑證金額,應依中央與本府各應分攤之比例分
      別開立收據,由交通部及本府年度預算經費額度內辦理撥補,不足
      額部分由業者自行吸收。
(四)各受補貼計劃若業者有違約情事。經本府作成扣款決定者應於扣除
      後,再予撥付該補貼款,業者不得異議。
(五)各受補貼計劃之執行情形,將作為後續年度本府核定補助計劃之參
      考。
(六)補貼路線每月之營運資料應於次月二十日前提報本府,未依規定提
      報者,則取消當月補助款。
(七)營運補貼金額扣款情事與處分方式(如附表)
(八)受補貼業者在同一年度內個別受補貼路線受扣減六個基本處罰金以
      上之處分者,除該路線受扣款處分外,本府應停止該路線下一年度
      之補貼申請。

八、業者應於受補貼路線相關車站之行車時刻表旁、售票口旁、月台上及
    其他明顯處與班車內車門明顯處,標明該路線接受政府補貼,並應設
    置公告旅客申訴專線(含傳真電話)與信箱地址,對於旅客陳情意見
    ,亦應儘速處理完畢並作成紀錄備考。

九、如有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府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或依權責隨時增訂之
    。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