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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以下簡
    稱各單位)為迅速、確實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有效發揮陳情案件時
    效管制功能,提高陳情案件處理速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行政院令頒之行
    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
    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言詞、
    線上等方式向主管機關(單位)提出陳情。

三、陳情案件受理方式:

(一)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為之,書面應載明具體陳
      訴事項、姓名及聯絡方式。由總收(發)文單位分文後,依業務
      性質分送權責單位辦理。
 
(二)人民親至市府陳情者,由各業務單位將所陳述事項,填妥「人民
      陳情案件紀錄表」(如附件一),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
      請其簽名或蓋章,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後交由總
      收(發)文單位分文後,依業務性質分送權責單位辦理。

(三)民眾以電話方式陳情時,受理機關(單位)應將陳情人姓名、地
      址、電話及陳訴內容詳予記錄並依前款規定辦理,未留基本資料
      者,各機關仍應受理並處理以備查考,但無須函覆陳情人。

(四)經由其他機關(單位)函轉陳情案件。

四、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期限如下:

(一)線上陳情、市容查報、電話陳情,自收文後次日起處理期限五個
      工作日,如案情複雜需請示上級機關釋復或等待陳情人補陳致無
      法依限辦結者,應先行上網函復辦理情形,並將續辦情形告知陳
      情人及本府智慧科技處。

(二)市政建議類處理期限為三個工作日。

(三)書面陳情案件(含親至市府陳情者),處理期限十五個工作日。

(四)檢舉信函處理期限為十四個工作日。

(五)非經本府核定通案處理者,依該所定期限處理,但不得超過三十
      日。因故未能在三十日以內辦結者,應將辦理情形及延期理由先
      行告知陳情人。

五、陳情案件,由總收(發)文單位收文後,依業務性質分送權責單位
    辦理,由本府智慧科技處予以登記列管追蹤。

六、民眾檢舉或陳情案件有保密必要者,應以保密方式處理,不得公開
    。

七、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辦單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七十三條及本府分層負責權限規定,簽准不予處理,並副知本府
    智慧科技處銷案: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住址、電子郵件地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兩次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
      者。

(四)其他經核定免予處理者。

八、陳情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接獲案件如認分文有誤時,應於八小時內退回分文單位改分,如
      權責未清,應簽註意見陳請一層核示,避免延誤公文時效,線上
      陳情案件應先行上網回覆陳情人辦理(移文)情形。

(二)案情特殊複雜或需詳加調查無法於期限內辦結之案件,應個案簽
      辦展延期限,線上陳情案件應先行上網回覆陳情人辦理情形,於
      辦畢後再上網回覆後續辦理情形。

(三)陳情案件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如陳情人留有聯絡電話,應主
      動電話連繫或書面通知陳情人補陳,以免因未能完整答覆而致陳
      情人再度陳情。

(四)內容涉及私權事項而非行政機關之權責者,應婉轉建議陳情人逕
      向當地調解委員會聲請協調解決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五)內容涉及非本府主管之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之權責者,受文
      單位應主動代轉主管機關處理,並回覆陳情人。

(六)因法令適用疑義請示上級或相關權責機關之案件,應先行回復告
      知陳情人辦理情形,俟釋復並答覆陳情人後結案,未結案前承辦
      單位仍應持續追蹤。

(七)受法令、機密或政策之限制而無法辦理者,應說明法令依據、條
      文及無法辦理之理由,回覆陳情人。

(八)陳情案件回覆方式應避免公文用語,並儘量親切、口語化。

九、電子陳情案件,各主管單位應本於職權審慎處理,所陳理由係不服
    下級單位處理者,上級單位應查明事實妥慎處理。

十、各機關(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內部處理陳情案件之追蹤管制,以
    免業務分段處理或承辦人員異動時,無法銜接而逾處理時限。

十一、各機關(單位)人民陳情案件、電子民意信箱收受、答復陳情申
      訴案件相關檔案資料,應妥為保管。

十二、陳情案件由本府智慧科技處負責管制稽催,獎懲規定如下:

(一)獎勵規定:

   1. 由本府智慧科技處按年度統計各機關(單位)辦理人民陳情查報
      案件數,處理件數達五百件以上之前三名業務項目,由權責單位
      提報業務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一至三人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嘉獎
      一次(以實際參與者為限)。
   
   2. 各機關(單位)對於承辦人民陳情案件有特殊績效者,得檢附事
      實資料 ,專案簽報敘獎。

(二)懲處規定:
  
   1. 逾限之陳情案件,經本府智慧科技處稽催後超過七個工作日未處
      理者,承辦人員予以記申誡一次,本府智慧科技處連續稽催超過
      三次仍不處理者,業務科(課)長記申誡一次及承辦人再予以記
      申誡一次。
   
   2. 已回覆未結之繼續列管陳情案件,於本府智慧科技處發出追蹤表
      逾七個工作日未處理者,承辦人予以記申誡一次,本府智慧科技
      處連續追蹤三次仍不處理者,業務科(課)長記申誡一次及承辦
      人再予以記申誡一次。

十三、對於民眾陳情內容經常出現之業務缺失或未盡理想部分,各機關
      宜就政策面整體考量檢討改善。

十四、為鼓勵民眾查報,本府得規劃適當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