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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推動簡政便民革新措施,簡化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登記案件種類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姓名變更登記(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為限)。
    (三)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關者)。
    (四)加註書狀及書狀換給登記。
    (五)門牌整編登記。
    (六)更正登記。(限自然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門牌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七)登記簿所載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者之更正登記。
    申請前項各款登記案件者,申請人需依第五點所列應檢附文件,雙掛號回郵信封及所需繳納之書狀工本費匯票逕寄嘉義市地政事務所
    ,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如有應補正或駁回事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各款登記案件免納登記費,但非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致權利內容有異動須重新列印書狀者,
    仍應由申請人繳納書狀工本費。

三、本要點適用之謄本申請種類如下:
    (一)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四)地價證明書(地價謄本)。
    受理前項申請資料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及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辦理。
    申請第一項各款謄本者,申請人應填妥規定之申請書(註明連絡電話)貼足回郵掛號信封及所需規費匯票逕寄嘉義市地政事務所,並在
    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若規費不足,由嘉義市地政事務所通知申請人於三日內(以郵戳為憑)補足,未依規定補足者,
    駁回其申請。

四、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應設置通信申請案件收件簿,指派專人詳實填載,收到通信申請案件後,應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程序收件辦理,於辦竣
    登記後,按日將處理完畢之案件雙掛號寄回,並應將掛號收據附於申請案,以備查考。

五、通信申請登記案件,應依附表分別檢附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