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
定。
二、本要點於本市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適用之。
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都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
未達三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
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四、長期代課、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依有關規定辦理。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各校在不違反有關法
令原則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代理教師之聘期以該學年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為原則。若出缺職務之聘期較短者,聘期自實際到職日起至代
理原因消失日止。
學校應於寒、暑假期間賦予代理教師與教育有關之任務並納入
聘約中。
六、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
失,學校得視需要終止聘約,不受「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
師聘任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程序之限制,但應於聘約中事先約
定。
七、各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
服務單位同意。
八、學校現職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每週兼課(超時授課)
及代課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課(超時授課)不超過
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
九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
此限。兼任(超時授課)代課時數,校內、外應合併計算。
本校校長、代理教師在本校超時授課、代課者,適用前項之規
定。
九、整學期之兼任、代課教師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發給鐘
點費,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
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非整學期兼任、代課教師
,則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學校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超時授課、代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授足本身每週基本節數後,按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
週數,依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遇彈性調整上課
時,亦同。其超時授課之課程應明確標示於課程表。
十、代理教師依起聘時所具學歷及聘任資格敘薪。代理教師具有代
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得比照專任教師核敘薪級;未具
資格者以學歷敘薪。代理教師薪級之核敘標準詳如附表。
代理教師具有職前年資,不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敘薪
級,且學年度中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別合格教師證書、
各該教育階段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書或較高學歷均不辦理改敘
;另該職前年資俟成為編制內專任教師始予採計提敘。
代理教師待遇支給標準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
(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
十一、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
長期代理教師待遇按月核支;其支薪起訖日期依實際到職日
、離職日核算。
十二、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
職務者,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聘人
員代課、代理,其鐘點費由代授人員支領。
十三、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約僱人
員辦理之。
十四、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各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離
職或服務證明文件、除應做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
績是否優良及是否曾經公開甄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