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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貧困學生午餐費捐款專戶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7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各界午餐費捐款,加強救助
    急難貧困學生,協助其順利安心就學,設立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貧困學生午
    餐費捐款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 嘉義地方法院量刑協商捐款收入。
 (二) 社會各界捐款收入。
 (三) 捐款孳息。
 (四) 其他收入。

三、為管理運用本專戶經費,設立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貧困學生午餐費捐款專戶
    管理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核下列事項:
 (一) 各界捐款之監督稽核事項。
 (二) 經初審通過之申請案。
 (三) 其他經委員會提請審核之事項。

四、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置副召集人
    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 嘉義市家長代表一人。
   (二)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校長代表三人。本府財政稅務局局長、主計處處處長
        、社會處處長、民政處處長及行政處法制科科長。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五、委員會將視必要召開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委員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七、審核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八、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教育處派員兼任,辦理委員會幕僚事務。

九、本專戶所收取之款項將繳納市庫,採收支並列方式,循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