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關懷退休公教人員社會團體(以下簡稱退休公教團體)及
辦理退休公教團體經費補助業務,並落實退休公教人員之照護,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補助對象: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經本府核准立案之退休公教團體。
三、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補助退休公教團體辦理有關所屬退休公教人員之各項具文化性、知識性及促進健康等活動。
(二)於年度編列預算下,以本市所有立案退休公教團體每年三月一日之會員總人數,核算出每一
會員補助經費後,再核定各該退休公教團體得申請之補助金額。
(三)申本作業規範補助之活動,不得重複向本府其他單位或所屬機關申請補助,如有隱匿不實或
造假情事,應撤銷該已核定申請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經費之用途及使用範圍:
(一)准予補助項目:
1.業務費:含演出費、鐘點費、撰稿費、出席費、車馬費、場地費、保險費、文具、印刷、
器材租金、車資、運費、餐點費、住宿費、活動材料、道具、佈置會場用品、郵電等業務
性支出。
2.什支費:與活動有關什支費如紙杯、錄、攝影、照片等。
3.其他項目:上述費用以外之經費(須經本府核准者為限)。
(二)不予補助項目:設備維修、紀念品、工作津貼、服裝、宣導品(海報)、獎金。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退休公教團體,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送該年度之活動計畫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如
附件一)、會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二)及立案證明等相關文件送本府辦理,本府將依第三點規
定核定補助經費(格式如附件三)並函復退休公教團體。
(二)經本府核定補助之活動計畫,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而必須變更原計畫時,退休公教團
體應於該計畫原執行日三十日以前,詳敘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府核備後方可辦理,如計
畫無法執行且無法變更原計畫時,退休公教團體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應予
繳回。
六、作業程序及審查原則:退休公教團體,應於計畫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報告表(格式如附件四)
、經費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五,須遵循相關項目基準)、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六)、收據(格
式如附件七)、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格式如附件八)等相關資料送本府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必要時得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查,其審查原則如下:
(一)報告表之活動內容須符合本作業規範補助條件。
(二)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是否符合。
(三)報告表內容是否合理。
(四)退休公教團體上一年度計畫執行情形。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退休公教團體執行計畫後經費如有賸餘,其賸餘款應照數繳回。至遲須於十二月十日前完成
計畫內容並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核銷手續,逾期或未依前開規定核銷,情節重大者,停止
次年度對該退休公教團體之補助。退休公教團體應自行保存上開相關資料影本五年,以供相
關機關稽核之用。
(二)經費支出明細表內,向本府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原始支出憑證須檢附正本,其格式應依照政
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衡酌受補助對象提出支出憑證確有困難或不符效益等特殊
情事者,得就該部分列明原因,報經本府核定後,改以其他佐證資料辦理結報。
(三)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
責任。
八、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之退休公教團體於辦理活動時,本府得視需要,派員參與相關會議或實地督導訪查其
活動執行情形。如有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情形時,退休公教團體應確實依該法相關規定
辦理。
(二)補助經費之運用如有成效不佳、違背法令、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
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退休公教團體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退休公教團體申請補助之活動不得違反行政中立及相關規定,如經查有上開情事,除追繳已
核給之經費補助外,並依當年度違反次數於次年度酌減經費補助,違反第一次酌減次年度百
分之三十經費補助、違反第二次酌減次年度百分之六十經費補助、違反第三次次年度經費全
數不予補助。
九、公開程序:本府對退休公教團體之補助,每半年於本府網站首頁中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