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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貧困學生午餐費補助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政府財源及各界午餐費捐款
    ,加強救助急難貧困學生,協助其順利安心就學,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就讀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含市立高中)之在籍學生,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且未領取政府或其它相關公益團體或個人補助午餐費者,得
    申請補助:
(一)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
      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
      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 經里長證明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四) 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含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
      休無薪假、任一方身殘及身障等家庭經濟困難國民中小學學生。
     申請學生除具特殊原因無法參加學校午餐外,以補助參加學校午餐
     者為原則。


三、 補助標準:
(一) 學期間每人每日核發金額國小學生新台幣(以下同)三十二元、國
     中學生三十五元,寒暑假期間每人每日核發金額五十元。但學校午
     餐收費低於上述金額者,以實際收費金額補助之。
(二) 學期間依實際上課天數補助之。
(三) 寒暑假期間,以到校參加課業輔導或縣市、學校所辦各項活動,並
     明定有提供午餐者為限。


四、符合補助條件之學生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申請:

(一)低收入戶之學生: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
(二)中低收入戶之學生: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
      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
 (三) 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相關失業證明或里長證明文件
      。
 (四) 清寒、經濟困難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學校教師進行家庭訪問
      ,認定有實際補助需求之相關紀錄(如家庭訪問紀錄)。


五、審查程序:
  (一)學期間審查程序:
       1.初審:學校負責初審,開學後一個月內送府複審。
       2.複審:各初審單位審查通過後,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府教育 
               處複審,以開學後二個月內核撥補助款為原則。
  (二)寒暑假期間審查程序:
      1.初審:學校負責初審,寒暑假前二週內送府複審。
      2.複審:各初審單位審查通過後,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府教育 
              處複審,以寒暑假期間內核撥補助款為原則。
  (三)因家庭突發因素符合補助條件者,經就讀學校依規定審核後應予  
        補助者,亦得隨時向本府提出申請。
  (四)為利複審之進行,學校應檢附資料如下:
   1.貧困學生午餐費補助需求調查表(如附件一)。
   2.貧困學生午餐費補助申請暨證明書(如附件二),各項證明文件請
     裝訂於申請書後,每生一份,請以申請身分為分類依據,分為四
     大類送府審查。
   3.請領名冊(如附件三)。
   4.寒暑假期間之貧困學生午餐費補助須檢附學校舉辦課業輔導或縣市、
     學校所辦各項活動,並明定有提供午餐之實施計畫、課程表。


六、撥款程序:
  (一) 學校依據前期申請補助人數預估該期申請人數,本府先行補助各校
       八成費用以辦理代墊。
  (二) 學校接獲補助核定函後,應依通知備妥領據申請撥款,學校領取補
       助款後轉發學生或代繳核定補助費用。


七、貧困學生中屬家庭突發因素、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者之補助條件消失
    ,足以繳交午餐費時應予停止補助,補助款賸餘繳回市庫;受補助學
    生轉學、輟學、請假等未在校用餐亦同。


八、附則
    (一) 午餐費補助費不得與其他民間團體、政府機關等重複補助,經查
         重複者應繳回並追究相關責任。
    (二) 對可能貧困學生,應待審查未通過確定後再通知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