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財務行政、公產、公庫、基層金融及菸酒管理及嘉義市各項稅捐稽徵
業務,並依法執行委辦代辦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
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財金及菸酒管理科:掌理本府財務行政、歲入預算編審及市庫管理、公
共債務管理、菸酒查緝管理宣導及基層金融機構輔導等及其他相關事項
。
二 庫款支付科:掌理庫款支付憑單收件、審核、預算餘額查對、付款及支
付帳務之處理等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 公有財產科:掌理市有財產之管理、監督、利用、處分、清理等及其他
相關事項。
四 使用牌照稅科:掌理使用牌照稅、娛樂稅之稽徵、檢舉案件、欠稅及罰
鍰清理等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 土地稅科:掌理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之稽徵及工程受益費等及其
他相關事項。
六 房屋稅科:掌理房屋稅、契稅及印花稅之稽徵等及其他相關事項。
七 稅務管理科:掌理稅務資訊系統分析、設計管理、作業管制、機器操作
維護、課稅資料處理及各稅銷號、退稅及稅款劃解等及其他相關事項。
八 納稅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及教育宣導、違章漏稅審理、行政及司法救
濟、企劃、業務管考、施政計畫、專案研究、不屬其他科業務等及其他
相關事項。
九 行政科:掌理文書、事務、出納、公文檢核、檔案等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審核員、股長、電子作業管理師、稅務員、科員、助理稅
務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秘書
代理。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理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局各科得分股辦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