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協助因重傷病住院治療,須專人看護之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中低
收入戶長者獲得妥適之照顧並減輕家計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並符合下列條件條件之一者: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4.經本府核定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經本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二)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者不得重複請領本項補助。
三、補助標準:
(一)低收入戶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下同)一千 八百元,年度內最高補助
金額為十八萬元。
(二)前條第一項以外,全戶家庭總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
之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九百元,年度內最高補助金額為九萬元。
四、重病住院聘雇專人看護事實認定:
(一)最近三個月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 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且須
有僱請專人看護之事實,但不包括慢性病療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醫療看護。
(二)看護人員應具專業能力並檢附證書或證照。
(三)如由其之配偶、直系親屬晚輩之配偶專職照顧者, 看護者應具際看護之事實並
出具:
1.離職證明。
2.該里辦公室開立之確因專職照顧重病住院之老人 而專(離)職之證明。
(四) 由機構外籍監護工或現有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五、申請程序(資格條件):
(一)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調查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1、醫院開具之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敘明住院期間、住院診斷、相關囑
言及住院期間是否聘僱專人看護照顧等)一份。
2、僱請專人看護服務證明書(需醫師或護理人員或社工人員依實際聘僱日期填具
證明,倘醫師已於診斷證明書上同時敘明實際聘僱期間者免附)一份(詳如附件
1)。
3、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列冊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免
附)一份。
4、看護費用收據正本(詳如附件2)、看護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中華民國國籍之
看護員檢附居留證與工作證影本)及看護員「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專業證照)
影本各一份。
5、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可由公所逕行查核)或國稅局全戶所得暨不動產證明(
低收入戶免附)一份。
6、領據及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詳如附件3)。
7、居住於立案機構之申請人,須加附當年度本府補助收容安置費用公文影本一份(
低收入戶免附)。
(二)申請流程:凡設籍本市市民符合請領資格者,向轄區聯合里辦公室提出申請並填
具申請表,由公所初審核可後,函轉本府社會處核定,核定通過後由本府將補助
款匯入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三)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中簽名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補
助費用以撥付申請人為原則。
(四)填寫表件時,申請人與患者關係欄務請詳填,以資憑撥。
(五)申請期限:申請人自出院或住院看護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若申請人因重病行動不便或死亡者或其他特殊事由,得由申請人之最近親屬或里
幹事或里長或社工員代為申請或具領。
(七)若申請人因無家屬可提供照顧且無力負擔,並經社工員調查屬實者,可另行填具
切結書(詳如附件4),俟核定通過後,由本府將補助款匯入代理申請人之郵局或
金融機構帳戶。
(八)申請人居住於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並領有本府收容安置補助者,應由機構
專責人員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申請,並應檢具第五點之資料及領有本處收容安置
補助公文影本,但其委託收容費用須按日扣除。
六、申請人如因戶籍遷移,應向戶籍遷入地之社政主管機關敘明已獲得補助事實。如以
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本府即予停止申請程序並追回已發放之補
助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